曝光百雀羚产品? 这回这个博主翻车了

老梁不郁闷2024-11-21 07:30:00  81

据媒体报道,有网友公布上海药监局的答复,指责百雀羚化妆品涉嫌添加禁用原料,不过百雀羚之后回应称涉事产品是相关原料被禁用前生产,对于这件事怎么看?分享一点看法供参考。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这个事儿目前能查到的最早的信息,是一个叫怼壹怼的美食博主。他在11月19日发布微博称,百雀羚因生产的化妆品涉嫌添加禁用原料,经上海药监核查,基本属实!已经被立案调查了!还说相信结果应该比武汉市场监管强,那这疑似是想类比良品铺子事件。

这里还附带了上海药监局给的回复,确实有举报内容基本属实字样。

看资料这位博主是美食领域,但是他的内容有很多都是关于法律时政领域的,暂时不清楚他是否就是举报人。

这个事儿当时也是一度冲上热搜榜首,很多人也开始吐槽百雀羚。

但是之后百雀羚发了一个情况说明,首先明确涉事产品是2021年生产的“水嫩净透精华洁面乳”,当时是添加有“圆叶牵牛提取物”,但是这个原料被国家药监局在2021年5月26日列入禁用名录,而百雀羚在此之前的产品并不违反规定,在调整之前的一个月百雀羚已经调整了配方并且通过备案,所以新规出台后并没有违反规定,企业现在正在跟执法部门沟通。

为了证明自己内容的可信度,百雀羚还贴出了一个行政诉讼判决书的案号。

对此蓝鲸新闻记者联系到上海药监局,接线工作人员称,今日已接到多个关于百雀羚的咨询电话,局办公室称会尽快发布官方通报。

让我没想到的是,当天晚上新民晚报报道,上海市药监局确认百雀羚没有问题,

微博上原来上热搜的话题词详情页已经看不到了,具体谁在主持也不知道,怼壹怼的曝光微博没有删除,但是评论区现在开了精选,看转发能看到不少人在质疑他。

这真是一场来得快去得也快的反转,这里分享一点信息供参考。

首先百雀羚发的那个案号,我在裁判文书网没有查到这个判决书,但不代表没这个判决,有可能是法院没有发布,从这个案号看是今年在北京市二中院审理的一个行政诉讼二审判决。

这个案子应该不是消费者跟它打,那样就是个民事案子,而是有人跟行政执法部门在打,有可能是北京药监局这边,从它这个表述看很大概率是有消费者投诉不成起诉药监局,因为根据它的说法这个判决书可以证实百雀羚不存在违法添加行为,而相关政府部门及司法机关均明确认定,那么显然涉案的执法部门跟法院的意见一致。

其次,我国对于化妆品行业的管理是相当严格的,如果企业违反了禁用原料的规定,根据此前的案例是由属地的药监局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进行行政处罚,可以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十年内还不得申请,主要负责人除了被处以罚款,还可能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当然如果有更严重的情况,可能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罪名可能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两个罪名有可能是想象竞合关系,最重是到无期徒刑。

这里有个争议,就是根据四川观察采访当地一位律师的说法,最高是三年。

这显然是按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定的,但是这位律师忽略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兜底和竞和的条款,这个条款包括了第一百四十八条也就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所以我不同意这位律师的观点,我认为应该是最高无期。

第三,这次百雀羚之所以不违规,我认为主要是当时国家药监局的公告只说了要求不能再生产、进口,对于已经生产在售的产品没有强制召回的表述。

而在当年12月国家药监局还发过一个公告,提到前述公告发布之前已经取得注册或完成备案但产品配方中使用了《目录》更新后新增的禁用原料的化妆品,要求是2022年5月1日前完成备案变更程序,逾期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相关产品不得继续上市销售,也就是说相关产品在2022年5月21日前没完成变更都是可以的,这个缓冲期是相当长的。

当然具体化妆品行业是否还有什么特别的规定,我不是这个领域的可能有遗漏,这里的信息仅供大家参考,未来以执法部门的通报为准。

第四、举报人举报不属实是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但这要看他是因为认识错误还是明知产品不违规仍然进行举报。

但这个问题上我有几个疑问。

首先这个举报人的产品何来是个有趣的点,我查了一下这个产品的保质期是42个月,天猫旗舰店的客服也说是三年半,价钱看是69元。

如果是在2021年生产的,现在已经濒临过期,就算不过期这个产品作为一个消耗品,价钱又不贵,居然还能买到,这也是非常有趣,老实说现在你让我买我都找不到,不知道他从哪里买到的。

其次这个举报人是怎么知道相关产品里含有禁用成分的,是产品外观有,还是说专门做了检测,那这个人是普通的消费者还是专业打假人就让人疑惑了。

那么如果他有一定专业能力,都能鉴别这个产品含有禁用原料,那么他有多大可能是误以为该产品违规,那这个问题就没法判断了,未来看执法部门会不会有具体发布。

这里如果他是因为认识错误,比如说是误以为产品违规进行的举报,举报行为本身通常不会被追究责任。

但是如果是明知不违规依然进行举报,这个就属于诬告了,这就看他举报情况达到什么程度了,如果说让被举报人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则有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但如果只是行政处罚风险,则通常没有具体的责任,但是如果他以举报为要挟索要钱财,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五、如果举报内容不属实,这个内容的发布者也有法律风险。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暂时不清楚发布这个信息的博主和举报人是不是一个人,所以我们单独考量这个人的法律责任。

首先如果是民事层面,企业可以索赔名誉侵权,这里稍微有点复杂的是,上海市药监局给的这个回应确实写的是举报内容属实,他确实可以考虑以此为理由进行抗辩。

但这个文件显然是给举报人个人的,并没有允许你传播,而且传播的时候还说“相信应该比武汉市监局强,这话看怎么理解了,有可能被认为是暗示举报会引发执法的结果,那么发布者仍然可能存在被起诉的可能,甚至不排除被判侵权。

但是同时还是要考虑当事人的身份,比如说他是对药监局执法相对了解的专业人士,他明知这个措辞并不一定会认定为违法,仍然传播这个内容,这不但民事责任不能减轻,搞不好还有被治安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具体罪名无非就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或者寻衅滋事罪等等,他这个发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更大,所以这个行为的法律风险反而比单纯错误举报的风险更高。

最后我想补充两个个人观点:

一个是上海市药监局这个答复书的措辞是不是考虑改一改。

不管举报是否属实这个措辞都很容易让人误解啊,而且逻辑也不通,如果举报内容属实,那直接处罚不就完了,你还调查个什么劲,你要没调查你怎么知道举报内容属实的?万一举报不属实,人家被举报企业要是较起真来,起诉药监局也不是不可能。

另外这个网络曝光,不管是普通消费者还是维权博主,我觉得单纯的举报立案信息都慎重发布,网友们也要理性看待。

虽然说都是立案,但是民事行政刑事的标准是完全不同的,民事立案最容易,基本上你有起诉书就能立案,都不用考虑有没有证据,行政执法的立案相对来说严格一些,刑事公诉案件的立案要严格很多的,另外不管哪类案件立案之后都不能确定结果,不要一听说立案调查了,就以为是实锤了,我觉得有些网友对于立案这件事过于期待了。

同时对于立案这种内容的传播,其实对于举报本身来说并非必须的,当然有些人坚信我传播了能办的更好更快,这个问题见仁见智,但是这个风险是很明显的,所以我个人会建议举报有结果之后再对外发布传播,否则万一举报不成功,你传播这个内容有相当概率被认定名誉侵权,甚至就算举报成功了,如果你这话说的太满,是不是就不侵权,那也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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