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资产变抵押物, 估价增超千万, 四名农商行高管违法放贷830万

白容看商业2024-11-11 20:44:24  67

近年来国家一直在强调要对银行业强监管、严监管,尤其要强化对中小银行风险防范。个人认为,中小银行风险防范不仅是业务风险防范,更为重要的业务背后人的问题以及风险合规文化建设问题。

2011年12月、2012年2月,甲农商银行分别向刘A某发放贷款250万元、115万元,抵押物为刘B某门市楼,截止2014年12月27日,刘A某欠本息485玩元,均逾期未归还。

2014年12月26日,甲农商银行将评估价662.4万元的刘B某门市楼用于抵刘A某所欠本息485万元。

2015年下半年,刘A某通过中间人找到甲农商银行上级领导的一把手,并通过其为刘A某贷款给甲农商银行董事长蔡某打招呼。

有了上级领导的招呼,后面就发生了一系列神奇的事情:

1.抵押物的评估价一年时间增加1000万元,刘B某门市楼评估价从2014年10月24日的662.4万元增加到2015年10月26日的1663.36万元。

2.先审批贷款后处置抵债资产,刘B某门市楼抵债资产处理决定会议时间是2016年2月3日和2016年2月4日,甲农商银行壹支行行长杨某、行长助理兼信贷员董某于2016年1月16日撰写完成了刘B某830万元贷款调查报告,抵押物为刘B某门市楼。这个的确够神奇的,抵债资产还没有处置就已经提前变成了抵押物。

3.协助客户借款,壹支行行长助理兼信贷员董某、行长杨某协助刘A某向小贷公司借款485万元,用于购买刘B某门市楼抵债资产。

4.杜撰贷款用途证明材料,为了证明刘B某贷款用途是收购玉米,杨某、董某带着刘A某找了一个其他客户粮库拍了照片,并放进贷款档案中去。

对于上述四个神奇的操作,除壹支行行长杨某、行长助理董某以及董事长蔡某外,总行行长张某不仅知晓,而且也参与其中操作。

2016年2月5日,甲农商银行壹支行向刘B某发放贷款830万元,至2020年11月案发,上述贷款逾期未归还。

案发后,蔡某、张某、杨某、董某分别出资35万元、30万元、30万元、15万元,共计110万元用于归还刘B某贷款。甲农商银行对涉案四人出具谅解书。

法院认为,蔡某、张某在明知涉案房产为本行抵债资产的情况下,仍同意再次用该房产抵押办理贷款,违反国家规定,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法律特征。

法院一审判决,涉案四人均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处罚2万元,董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处罚1万元,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处罚2万元,蔡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处罚2万元。

思考

上述案件属于典型的领导一个招呼瞬间击破所有制度规定,当然四名银行高管不仅为此出资偿还了110万元贷款,还被法院定罪量刑,他们也为此付出了惨重代价。

进一步深究,发生这种事情根源还是当时农商行用人机制题以及风险合规文化建设出了问题,包括农商行在内所有中小银行风险防范核心还在人,只要人用对了,人的意识提升了,那风险防范自然也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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