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不明白,为什么地方政府喜欢大搞基建项目、通过财政投入和借债来发展,为什么要做“引鸠止渴”的事情呢?其实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经济增长的需求
- 短期刺激经济:基建项目就像是经济的“兴奋剂”。比如,建设一条新的高速公路,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购买大量的建筑材料,像水泥、钢材等,这会直接拉动建筑行业的发展。同时,还会创造许多就业机会,从建筑工人到运输司机等一系列岗位都能受益。这些消费和就业能在短期内让经济数字变得好看,使地区生产总值(GDP)得到提升。
- 长期经济基础打造:良好的基础设施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石。以港口为例,一个现代化的港口可以大大提高货物的装卸效率,吸引更多的贸易往来,从而带动临港产业,如物流、加工制造等行业的长期繁荣,这对地区的长期经济增长有深远的影响。
公共服务提升
- 满足民生需求: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公共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例如,建设更多的学校可以让孩子们获得更好的教育机会;修建新的医院能够改善医疗条件,让居民看得起病、看得好病。这些基建项目的投入是为了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
- 城市发展需求:对于城市的扩张和升级来说,基础设施建设必不可少。比如,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可以缓解交通拥堵,方便人们的出行,同时也能带动沿线的土地开发和商业发展,提升城市的整体功能和吸引力。
财政体制和考核因素
- 财权事权不匹配:在财政体制方面,地方政府承担了许多公共事务,但有时候财政收入却不能满足支出的需求。例如,在一些税收分配制度下,地方税收有限,而像社会保障、公共设施维护等事务又需要大量资金,这就导致地方政府需要借债来完成这些任务。
- 政绩考核导向: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部分取决于当地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成果。大的基建项目容易被视为看得见、摸得着的政绩,这也促使地方政府积极推动基建项目来展现工作成效。
政府如何来平衡财权事权
财政体制改革
- 调整税收分配比例: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税种,适当增加地方政府在税收收入中的分成。例如,对于一些与地方经济紧密相关的税种,如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可以考虑提高地方的留成比例,让地方政府有更稳定、充足的财源来履行事权。
- 建立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中央政府可以根据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支状况和公共服务需求等因素,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向地方政府提供资金支持。一般性转移支付可以用于弥补地方财政缺口,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专项转移支付则用于特定的政策目标,如支持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等。
优化事权划分
- 明确各级政府职责范围:清晰界定中央、省、市、县等各级政府在公共服务、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等领域的职责。例如,国防、外交等事务主要由中央政府负责,而基础教育、社区医疗等可以明确为地方政府的主要事权,避免职责不清导致的财政支出责任推诿。
- 推进事权下移或上移:对于一些具有外部性强、受益范围广的事务,如跨区域的河流治理、生态保护等,可以考虑将事权上移到上级政府或者通过区域间合作来共同承担;而对于一些贴近居民生活、地方特色明显的事务,如本地文化活动、小型市政设施维护等,可以进一步明确为基层地方政府的事权,使事权和财权更加匹配。
拓展财政收入渠道
- 合理利用政府资产资源:地方政府可以通过盘活闲置的国有资产,如土地、房产等,将其出租、出让或进行经营性开发,增加财政收入。同时,对于一些公共资源,如矿产资源、公共设施经营权等,可以采用合理的收费机制,在提供服务的同时获取收入。
- 发展地方特色经济产业:结合地方的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培育和发展特色产业,如旅游产业、特色农业等。通过产业发展带动税收增长,为地方政府履行事权提供经济支撑。
回望历史:如何处理好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管理权
地方政府的财权事权划分历史是一个不断演变的过程,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 古代时期:
- 夏商周时期:这一时期处于国家的早期形态,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较为松散。地方侯伯需要向中央王朝缴纳一定数量的朝贡品,地方政府以部落酋长的名义取得部落成员劳动所得的剩余产品,用于本部落的行政、司法、治安、水利和军事所需。此时中央对地方的财权和事权控制相对较弱,地方有一定的自主权。
- 秦汉时期:秦朝统一后,建立了中央集权制国家。在事权方面,郡县地方官都由中央政府任命,俸禄也由国家财政开支,中央对地方的管理更为直接。财政上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制度,将国家财政和皇室财政分开,由“治粟内史”和“少府”分别负责。地方的事权主要是征税、民政、司法、治安、赈灾、小型水利建设等,但配套财力有限。汉朝基本继承了秦制,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和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工作由郡太守总揽,东汉末改由州牧总揽财政。
2. 近代时期:
- 晚清至民国时期:晚清时期,政府财政面临着严重的危机,地方势力逐渐崛起,地方政府在财政上有了一定的自主权。民国时期,政治局势动荡,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能力有限,地方政府在财权和事权方面有较大的自主性,但这种自主性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导致地方财政混乱,各地财政状况差异较大。
3. 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
- 新中国成立初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财政体制也相应地高度集中。地方政府的财权较小,主要的财政收入上缴中央,地方的支出由中央统一安排。这种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国家对资源的集中调配,有利于国家的经济建设和恢复,但也限制了地方的积极性。
4. 改革开放后至1994年:
- 改革开放后,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中国实行了财政包干体制。这种体制下,地方政府有了更多的自主财权,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财政政策和发展计划。例如,一些地方通过发展本地特色产业,增加了财政收入。然而,财政包干体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中央财力困难、地方盲目投资和经济割据等。
5. 1994 年分税制改革后:
- 1994 年,中国进行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了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并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对税种进行了划分。将关系到国民经济全局、适合于中央组织征管的税种划归中央,作为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将分布零散、同地方经济发展关系密切、适合于地方征管的税种划归地方,作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税额大、增长快、税源比较稳定的税种为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分税制改革加强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同时也建立了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的机制。
6. 近年来的改革与发展:
-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事权划分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近年来,中国政府不断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确中央在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上的决定权,适度加强中央政府承担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同时保障地方履行财政事权。例如,将国防、外交、国家安全等基本公共服务确定或上划为中央的财政事权,将社会治安、市政交通、农村公路等确定为地方的财政事权,将义务教育、基本养老保险等确定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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