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某大型央企要求取消集团内部各二级单位电子凭证签发指标。
该大型央企资产规模近2万亿,此前该央企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得益于内部“自上而下”的统一推动,业务快速发展,目前已发展成为数千亿级别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平台。
相信,这是应对国资委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一系列监管的执行举措。
2021年底,国务院国资委曾就认真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进一步做深做实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面向中央企业发布通知。
彼时,通知对央企及央企子公司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严格票据等非现金管理支付管理。新签合同要明确约定支付方式和时限,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非现金支付;新签合同未事先书面约定非现金支付的,事后原则上不得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约定或使用非现金支付。确需事后使用非现金支付的,应当承担资金成本;2022年起,除原有合同已有书面约定外,原则上不再开具6个月以上的商业承兑汇票和供应链债务凭证,防止变相延长付款时限。
二是,不得拖延确权,严格高息套利。通知要求中央企业是坚持开放共享,中小企业以其持有的集团内单位出具的商票、供应链债务凭证、应付账款办理贴现、保理等融资业务的,中央企业不得拖延确权,不得将融资机构限定为集团内部机构(平台,下同),严禁高息套利。
三是,提升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集团对相关内部机构绩效考核时,应降低上述(如保理、供应链债务凭证)业务利润权重或予以剔除,引导相关内部机构提升对上下游中小企业的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
今年,国资委进一步强化了对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商票等非现金支付的应用监管:中央企业应当使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确有需要的可以使用现金、支票或者本票(银行转账、现金、支票或本票统称为现金方式支付)。不得以开具或背书转让各类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供应链债务凭证等非现金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简称“数字债权凭证”,亦称“电子债权凭证”、“供应链债务凭证”)是以应收账款数字化为基础的创新型供应链金融产品,在近几年由于产品力强得到了快速的推广和广泛的应用。据小供不完全统计,目前市场上各类以数字债权凭证为基础的供应链金融平台(主要包括核心企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及政府区域及园区型平台四类)或已近600个,各类平台累计交易量或已突破数万亿。
为便于商业推广,数字债权凭证在推广过程中平台多以“信、单、链、证、宝”或“x票”等进行命名,用于快速建立推广品牌。同样地,为便于商业推广,数字债权凭证在推广过程中,也多借用“商业承兑汇票”的商业逻辑,也正因如此,数字债权凭证被部分行业内人员认为应按“票据”进行统一监管。
近年来,包括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及各级地方政府出台了多项关于数字债权凭证的监管规定或产业政策。随着,近期《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未来随着《纪要》的正式发布,小供认为:数字债权凭证的监管及制度框架或将逐步完善。
表:数字债权凭证相关监管规范一览
小供认为当下对数字债权凭证的最大理解误区是认为该为纳入统一监管,小供认为这是从产品“类票据”角度得出的“推导结论”,一旦充分理解了该类产品为应收账款的本质逻辑,将会发现产品在当下监管逻辑下已然纳入了各项监管规范中。
当然,针对这一垂直产品,在发展壮大的基础上,小供认为统一的、更名明确的监管规范对行业稳健健康发展十分有利,同时,小供期待这类统一监管规范应不涉及对产品定性的改变,而是在现有产品本质基础上,对行业各参与方的统一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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