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28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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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的规定,财政部组织检查组于2023年6月至8月对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北京兴昌华所)相关执业质量等情况开展了检查。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滁州市同创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滁州同创)子公司安徽同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同康实业)在2022年开展电解铜、煤炭、木材贸易业务中,根据客户需求确定商品供应商,多数商品在同一天内签订销售和采购合同,销售和采购合同涉及的商品规格型号、数量及约定条款均保持一致;商品由供应商直接运至客户指定地点或由客户到供应商指定地点提货,在商品转移给客户之前,同康实业无法主导商品的用途,未实质承担退货、滞销、积压等存货风险,也未承担存货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同康实业未拥有对商品的控制权,在上述贸易业务中承担代理人角色,应当按照净额法确认贸易业务收入与成本,导致2022年多计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北京兴昌华所在对滁州同创2022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工作时,获取了同康实业上述购销合同及合同申签单、银行回单和货权转移证明,并按月分析购销毛利情况,对收入占比较高的客户进行函证,但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关注同康实业大宗商品贸易业务购销合同条款基本一致的情形,未关注同康实业合同审批过程中同时明确客户和供应商的情形,未对大宗商品贸易业务毛利率较低的迹象保持应有的关注,认可了企业错误的会计处理,职业判断错误,导致未发现滁州同创2022年度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错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
上述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当事人签证和反馈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二条等规定。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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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政 部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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