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大家,关注避坑不迷路??????
??今天分享国有产权置换的相关要求……
??问题:
1.《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是否仍有效?该文件出台于2011年,《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出台于2016年,国有产权置换(互以股权为支付对价或涉及少部分货币补差)是否应当视为两个非公开协议转让行为,应按照32号令执行,还是按照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文件执行?地方国有企业产权置换是否可以参照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文件执行?
2.根据32号令第三十一条和《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规定,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的交易主体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家出资企业”等,均为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比如国资部门)是否可以作为非公开协议转让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
??回复:
1.《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11)121号,以下简称121号文)有效。
2.国有产权置换与企业国有产权非公开协议转让属于不同的经济行为。国有产权置换应当按照121号文执行,非公开协议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及《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执行。地方国有企业产权置换建议咨询所属同级国资监管机构。
3.根据32号令第三条、第四条相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作为非公开协议转让的转让方或受让方。
??相关分析
1.国有产权置换有自己的规定,需要的可以自己去找找。
2.产权置换和资产转让是不同的经济行为。
3.地方国有产权置换,咨询当地国资委。
4.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比如国资委是可以是32号令资产转让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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