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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分析一下,国有企业转让有限合伙企业股权是否需进场这个问题,因为现在很多国企在投资项目中的份额是通过合伙企业来实现,所以转让退出等,就会面临是否按32号令来执行的问题……
??问题:请问国有全资公司转让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是否需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令)履行国有资产转让的审批及相关评估、核准、备案、进场交易手续?还是仅需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决策批准、资产评估及备案等手续,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
??回复:
1.《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规范的对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不包括有限合伙企业,国有企业转让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基金份额、有限合伙企业转让对外投资的企业股权不在32号令规范范围内。鼓励国有企业出资的有限合伙企业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转让对外投资的企业股权,广泛征集投资人,发现市场价格。
2.如涉及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转让有限合伙企业份额,应当根据《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4〕8号)相关规定进行评估或估值。
??相关分析
1.32号令规范的是公司制企业,本身没有包括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一般还是按照合伙企业法。
2.但是如果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还是建议公开挂牌,征集更多意向方。
3.对于中央企业体系出让合伙企业股权,应当按照8号文,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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