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裁判观点】公司相关人员未履行决议程序,擅自以公司名义向债权人出具债务加入承诺函是否对公司产生约束力?所选案例的判决确定的裁判规则是作为上市公司,其相关人员未经依法决议,擅自以公司名义出具债务加入承诺函承担股东债务,不能认定为属于公司的意思。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26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与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控股)签订《并购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乐视控股作为甲方,贷款人中信银行作为乙方。该合同项下贷款由甲方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用于支付甲方收购北京财富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富公司)和北京百鼎新世纪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鼎公司)100%的股权。贷款金额为1,753,890,000元,贷款期限自2016年7月26日至2023年3月17日。该合同项下的提款利率为年利率,提款利率以实际借据为准。计息期间的利息=实际贷款金额×计息期间的实际天数×年利率/360。贷款定期付息,定期还本。甲方应自首次提款后第一年至第七年逐年偿还贷款本金的10%、10%、15%、15%、15%、15%、20%,每半年至少偿还本金一次,按季付息。该合同项下贷款采用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上述担保由乙方与担保人就该合同的具体担保事项签订下列编号的担保合同:(1)编号为(2016)信银营抵字第000026号的《抵押合同》;(2)编号为(2016)信银营抵字第000027号的《抵押合同》;(3)编号为(2016)信银营质字第000282号的《权利质押合同》;(4)编号为(2016)信银营质字第000283号的《权利质押合同》;(5)编号为(2016)信银营保字第000444号的《保证合同》。甲方向乙方做出承诺: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应确保并购后企业不得将价值超过其总资产20%的所属权益及资产以任何方式转让给第三方,或向任何第三方设置抵押、质押,或设定任何优先权和其他权利。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甲方违约:甲方未按约定偿还该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或未履行该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或违背在该合同项下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的,或违背甲方向乙方出具的承诺函等法律文件的。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随时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并有权同时采取相关法律规定和该合同约定的其他措施,直至解除合同。乙方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拍卖费等),均由甲方承担。贷款到期(含被宣布提前到期)甲方未按约偿还贷款本息的,乙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收罚息。乙方有权对甲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逾期罚息),按逾期利率按月在该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款日的对日计收复利,按实际逾期天数计算,逐月累算。该合同所涉之债务催收、诉讼的法律文书可交付或发送至该合同首部所约定的地址或联系方式。就该合同项下乙方给予甲方的任何通知、要求、债务催收函或其他通信,邮政信函于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甲方。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2016年8月25日的单位借款凭证(借据)显示:借款人为乐视控股,年利率为5.635%,起息日期为2016年8月25日,到期日期为2023年3月17日,币种及金额为人民币1,753,890,000元,罚息执行利率为8.4525%等。2016年7月26日,财富公司作为抵押人与作为抵押权人的中信银行签订《抵押合同》,约定:抵押人财富公司作为甲方,抵押权人中信银行作为乙方。为确保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乐视控股签订的《并购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财产为乙方依据主合同对主合同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提供抵押担保。甲方在该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为人民币1,753,890,000元。该合同项下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其中律师费以不超过主债权金额的10%为限)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甲方承诺:当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无须事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合同附件为(房地产)抵押物清单。2016年7月26日,百鼎公司作为抵押人与作为抵押权人的中信银行签订《抵押合同》,约定:抵押人百鼎公司作为甲方,抵押权人中信银行作为乙方。为确保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乐视控股签订的《并购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财产为乙方依据主合同对主合同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提供抵押担保。该合同其他条款与财富公司与中信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条款基本一致。该合同附件为(房地产)抵押物清单。该院查明,依据京(2016)朝阳区不动产证明第0057227号记载:抵押权人为中信银行,义务人为财富公司,坐落于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院××××-0101,不动产单元号为110105、004001、GB00302、F00050982,不动产权证号码为×京房权证朝字第1086232号,被担保数额为1,753,890,000元。不动产证明附表还记载:京朝国用(2013出)第00044号、×京房权证朝字第1086232号、×京房权证朝字第1086172号、京(2016)朝阳区不动产权第0058372号共同抵押担保1,753,890,000元。债务人为乐视控股。依据京(2016)朝阳区不动产证明第0057230号记载:抵押权人为中信银行,义务人为财富公司,坐落于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院××楼××0101等××动产单元号为110105、004001、GB00302、F00030001等,不动产权证号码为×京房权证朝字第1086172号,被担保数额为1,753,890,000元。该证明亦有不动产权证附表。依据京(2016)朝阳区不动产证明第0057231号记载:抵押权人为中信银行,义务人为百鼎公司,坐落于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院××产单元号为110105、004001、GB00302、F00050001等,不动产权证号码为京(2016)朝阳区不动产权第0058372号,被担保数额为1,753,890,000元。该证明亦有不动产权证附表。2016年7月26日,贾某某作为保证人、甲方与作为债权人、乙方的中信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乐视控股签订的《并购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甲方在该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为1,753,890,000元。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其中律师费以不超过主债权金额的50%为限)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该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承诺:当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无须事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2016年8月23日,乐视网公司向中信银行出具函件称:鉴于乐视控股已与中信银行签署了《并购借款合同》,乐视网公司确认知晓并认可该合同的全部条款和条件。如出现逾期或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乐视网公司承诺对借款人在《并购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承担差额补足责任。
2016年11月16日,乐视控股作为出质人、甲方与作为质权人、乙方的中信银行签订了编号为(2016)信银营质字第000282号的《权利质押合同》,约定:为确保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乐视控股签订的《并购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享有的权利为乙方依据主合同对主合同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提供质押担保。甲方在该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为1,753,890,000元。该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质押财产和实现债权、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其中律师费以不超过主债权金额的10%为限)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甲方以该合同附件《出质权利清单》所列明的权利向乙方出质,乙方依法律法规及该合同约定享有质权,该质权及于出质权利产生的全部孳息等从权利。甲方承诺:当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无须事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合同附件为出质权利清单,载明:质押权利名称为财富公司100%的股权,出质人为乐视控股,质权人为中信银行。
同日,乐视控股作为出质人、甲方与作为质权人、乙方的中信银行签订了编号为(2016)信银营质字第000283号的《权利质押合同》,约定:为确保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乐视控股签订的《并购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享有的权利为乙方依据主合同对主合同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提供质押担保。合同的其他条款与编号为〔2016〕信银营质字第000282号的《权利质押合同》基本一致。合同附件为出质权利清单,载明:质押权利名称为百鼎公司100%股权,出质人为乐视控股,质权人为中信银行。2016年11月18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中信银行出具(京)股质登记设字〔2016〕第00006162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载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财富公司,出质股权数额为101,000万元,出质人为乐视控股,质权人为中信银行。2016年11月18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向中信银行出具(京朝)股质登记设字〔2016〕第00006163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载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百鼎公司,出质股权数额为3000万元,出质人为乐视控股,质权人为中信银行。2017年1月9日,财富公司和百鼎公司分别将《抵押合同》项下不动产抵押给案外人山西尧信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中信银行于2017年7月4日通过EMS特快专递向贾某某寄送了《加速到期通知书》。同日,中信银行还通过EMS特快专递向乐视控股、财富公司、百鼎公司寄送了《加速到期通知书》,收件人为上述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孟。上述《加速到期通知书》载明:根据乐视控股与中信银行签署的《并购借款合同》、财富公司与中信银行签署的《抵押合同》、百鼎公司与中信银行签署的《抵押合同》,财富公司、百鼎公司为借款合同项下并购后企业,且作为抵押人以其持有的北京工体北路13号3号楼及5幢(以下简称工三项目)为乐视控股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未经中信银行同意,财富公司、百鼎公司将工三项目再行抵押给山西尧信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根据上述合同,乐视控股、财富公司、百鼎公司已违约。中信银行宣布,乐视控股在《并购借款合同》项下的融资立即加速到期,到期日为2017年7月4日。乐视控股需于为2017年7月4日前结清借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余额本金、利息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依据EMS特快专递人工客服查询,寄送给乐视控股、财富公司、百鼎公司的《加速到期通知书》均由本人于2017年7月7日签收。寄送给贾某某的邮件因寄送失败被退回。2017年2月24日,乐视控股向中信银行偿还本金87,694,500元。2016年9月20日,乐视控股向中信银行偿还利息7,412,377.61元;2016年12月20日,乐视控股向中信银行偿还利息24,982,457.88元;2017年3月20日,乐视控股向中信银行偿还利息24,378,486.38元;2017年6月21日,乐视控股向中信银行偿还利息23,994,140.86元。其余本金和利息,乐视控股尚未归还。另查明,2017年9月25日,中信银行与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中信银行聘请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人。2018年12月6日,中信银行向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100万元,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开具了发票。再查明,2016年5月7日,百鼎公司作出股东决议,载明:鉴于乐视控股受让上海世茂新体验置业有限公司、世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财富公司、百鼎公司100%的股权,乐视控股向中信银行申请并购借款17.5389亿元,用于向上海世茂新体验置业有限公司、世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现决议同意在以下条件均具备的前提下,同意将百鼎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号为京(2016)朝阳区不动产权第0058372号的房产抵押给中信银行,用于为乐视控股向中信银行申请的17.5389亿元人民币并购贷款提供担保:1.乐视控股申请的并购借款仅用于向上海世茂新体验置业有限公司、世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7.5389亿元;3.各方确认的《抵押合同》及《并购借款合同》同时签署。百鼎公司当时的股东世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盖章确认。同日,财富公司作出股东决议,载明:鉴于乐视控股受让上海世茂新体验置业有限公司、世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财富公司、百鼎公司100%的股权,乐视控股向中信银行申请并购借款17.5389亿元,用于向上海世茂新体验置业有限公司、世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现决议同意在以下条件均具备的前提下,同意将财富公司名下房产证号为×京房权证朝字第1086172号和×京房权证朝字第1086232号的房产及土地使用证编号为京朝国用(2013出)第00044号的相应土地抵押给中信银行,用于为乐视控股向中信银行申请的17.5389亿元人民币并购贷款提供担保:1.乐视控股申请的并购借款仅用于向上海世茂新体验置业有限公司、世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担保的主债权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7.5389亿元;3.各方确认的《抵押合同》及《并购借款合同》同时签署。财富公司当时的股东上海世茂新体验置业有限公司盖章确认。又查明,依据北京市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2018年12月14日出具的房地产权登记信息载明:1.不动产单元号为110105、004001、GB00302、F00030001,房地坐落于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13号院3号楼1层0101,房屋所有权人为财富公司,建筑面积为8997.2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为×京房权证朝字第1086172号。
上述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信息显示:中信银行于2016年8月8日办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京(2016)朝阳区不动产证明第0057230号;山西尧信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办理抵押登记,于2016年12月23日注销,再于2017年1月11日办理抵押登记。2.不动产单元号为110105、004001、GB00302、F00050982,房地坐落于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13号院5幢-1层0101,房屋所有权人为财富公司,建筑面积为7948.93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为×京房权证朝字第1086232号。上述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信息显示:中信银行于2016年8月8日办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京(2016)朝阳区不动产证明第0057227号;山西尧信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办理抵押登记,于2016年12月23日注销,再于2017年1月11日办理抵押登记。3.不动产单元号为110105、004001、GB00302、F00050322,房地坐落于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13号院5幢-3层3158,房屋所有权人为财富公司、百鼎公司,建筑面积为36.39平方米,不动产权证书号分别为×京房权证朝字第1086232号、京(2016)朝阳区不动产权第0058372号。上述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信息显示:中信银行于2016年8月8日办理抵押登记,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京(2016)朝阳区不动产证明第0057231号;山西尧信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办理抵押登记,于2016年12月23日注销,再于2017年1月11日办理抵押登记。又查明,2016年8月23日,乐视网公司出具承诺承担差额补足责任的函件时,乐视控股为乐视网的股东。
2017年8月2日,中信银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乐视控股偿还借款本息共计167,782.432万元及实际偿还之日前发生的利息及罚息;2.判令贾某某对乐视控股的前述第1项请求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乐视控股按照《权利质押合同》的约定为乐视控股的前述第1项请求的借款本息承担担保责任,中信银行对乐视控股质押的财富公司、百鼎公司100%的股权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财富公司、百鼎公司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为乐视控股前述第1项请求的借款本息承担担保责任,中信银行对财富公司、百鼎公司抵押的房地产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乐视网对乐视控股的前述第1项请求的借款本息承担差额补足义务;6.请求判令五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诉讼中,中信银行明确表示,其对乐视网主张的差额补足义务即为债务加入。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乐视网是否应当依其承诺对乐视控股的还款义务承担差额补足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乐视网是否应当依其承诺对乐视控股的还款义务承担差额补足责任的问题,因二审中乐视网和中信银行均认可2016年8月23日函件的内容构成债务加入,本院对原审判决关于乐视网出具的承诺承担差额补足责任函件的性质构成债务加入的认定,予以维持。根据民法一般原理,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既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就其债务对债权人负连带之责,其效果相当于加入人为自己创设了一项独立的债务。与保证责任相比,加入人承担的债务较保证人的负担更重。
本案中,作为上市公司的乐视网在函件中承诺承担的债务,是其控制股东乐视控股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据此,在现行立法未就债务加入的生效要件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原审判决类推适用法律关于上市公司为其股东提供保证的相关规定来认定其效果归属,法律依据充分,亦符合“举轻以明重”的法律解释方法。上诉人中信银行关于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函件效果归属系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系2023年修订前的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由此可见,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这一可能影响股东利益的场合,立法规定了公司机关决议前置程序以限制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
在公司内部,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并非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其决定权限交由公司章程自治:要么是由公司股东决定,要么是委诸商业判断原则由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在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场合,则必须交由公司其他股东决定。这种以决议前置的方式限制法定代表人担保权限的立法安排,其规范意旨在于确保该担保行为符合公司的意思,不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
从本案当事人自身实际具有的认知水平和注意能力来看,中信银行本身作为上市公司,对立法关于上市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规定系属明知。故原审判决关于中信银行应当知道乐视网的人员采用以出具债务加入承诺函件的方式规避法律规定的做法的认定,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乐视网作为上市公司,其相关人员未经依法决议,擅自以公司名义出具债务加入承诺函承担股东债务,不能认定为属于公司的意思,依法不应当认定乐视网为承诺函的出具主体。上诉人中信银行关于原审判决关于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认定不当的上诉理由,混淆了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