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中的合同条款解释和适用经常引发争议。被保险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理赔条件,通常需要结合当下医疗水平、医疗诊断与合同规定来判断,而非保险公司直接限定,保宜赔保险律师通过以下胜诉案例为您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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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投保情况:投保人在华夏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常青树(多倍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被保险人首次患上合同列明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30%支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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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险情况:次年,被保险人因打呼和张口呼吸入院治疗,经诊断为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接受了手术和药物治疗。出院后,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遭到拒绝,理由是该疾病不符合合同中轻症疾病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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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赔原因: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的疾病诊断不符合保险合同中的标准,尤其是未能提供连续气道正压呼吸器治疗的证明及符合合同要求的睡眠测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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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焦点:
被保险人患的疾病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的理赔标准,以及保险公司是否有权以合同规定的诊断和治疗方案为由拒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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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观点:
?合同条款与事实无异议: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了有效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患病的事实也得到了医学证明,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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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投保人责任的条款无效:
合同中对疾病诊断和治疗的严格要求,法院认为仅是众多诊疗方法中的一种,并非唯一标准。华夏人寿试图通过此标准加重投保人责任,减轻自身义务,违反了公平原则,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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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方式不应成为拒赔依据:
虽然被保险人并未采用合同中所述的“持续气道正压呼吸器治疗”,但他通过手术成功治疗了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其病情符合保险合同的轻症疾病范畴。华夏人寿以被保险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特定治疗方式进行诊疗,从而进行拒赔 ,明显不合理,违背了保险合同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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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宜赔律师建议:
投保人在理赔过程中,遇到合同条款解释可能不一致的情况时,应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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