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精智律师
亏损和利润,都是【会计】领域的概念,不是法律概念,而公司负债是法律概念,但公司会计意义上的亏损不等于公司法律意义上的负债。齐精智律师提示公司亏损是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结果,是公司自身经营行为造成的,不是股东行为造成的,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亏损应该公司自己承担。
本文不追浅陋,分析如下:
一、 公司亏损到底是什么意思?
我们常说的公司亏损,指的是在一定时期内,支出超过收入的部分。在企业经营中,这通常表现为成本和费用超过了销售收入。在投资领域,亏损则可能来自于资产价值的下降,是指在会计意义上《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未分配利润”为“负数”。 从概念上讲,未分配利润是企业未作分配的利润,在以后年度可继续进行分配,在未进行分配之前,属于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企业未分配利润是期初未分配利润加上本期实现的净利润,减去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和分出的利润后的余额。
二、公司亏损不等于公司负债
经营亏损只涉及利润表中的项目,包括收入、费用等,而负债属于资产负债表的项目,跟收入和利润没有关系。
简单来说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亏损、盈利是针对公司经营说的,粗略的说,所有者权益=股东投入+每年累计经营损失或收益。经营情况会归集到所有者权益,如果盈利了所有者权益就增加,如果亏损了所有者权益就减少。两个公式合在一起就是:资产=负债+股东投入+每年累计经营损益。只要有负债,资产就不等于受益者权益。
三、股东会不能决议:向股东借款弥补公司亏损。
裁判要旨:1. 公司经营困难,陷入公司僵局,公司股东可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通过弥补亏损方案,但决议内容需符合法律的规定;
2. 股东会决议形成弥补亏损方案,要求公司股东按照持股比例以借款形式承担公司亏损。其实质是在股东出资义务之外设定了股东的借款义务,在出借人未表示同意的情况下,以借款人单方的意思表示设立了借款关系,侵犯了出借人的财产权利,也有违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该决议内容因违反法律而无效。
四、公司负债时,公司股东要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公司亏损不等于公司负债,公司股东对公司负债不承担任何责任。
齐精智,财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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