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是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储户拿到存单(存折)后,同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便宣告成立。现实中,储户一旦与银行发生纠纷,该怎样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呢?
存单大小写不一致,款额如何确定?
市民小高将9万元存入银行,银行开出一张大写为玖万元、小写为9000元的定期储蓄存单。当时小高和银行工作人员均未发现这一错误。第二年小高持到期存单到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以工作疏漏、错将“玖千元”写成“玖万元”为由,只付给他9000元本金及利息。小高多次与银行交涉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9万元本息。法院经审理,判决银行按存单大写数额兑付原告的本金及利息。
银行存单是银行与存款人的储蓄合同,也是银行履行义务的范围。一般而言,存单上的大小写金额应完全相同。但在实践中,因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操作失误、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存单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情形时有发生。通常情况下,存单大小写不一致往往是银行工作人员操作疏忽所致,储户一般不存在过错。因此,发生纠纷时银行方面对储户的实际数额负有举证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认定和兑付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凭证问题的复函》明确:“如储户手持的银行存单上大写小写金额不一致,经确认没有涂改,但又无法弄清事实,在此情况下,如果大写金额大于小写金额,则按大写金额兑付;如果小写金额大于大写金额,就应按小写金额兑付。”据此,本案中小高的存单合法有效,银行在不能证明自己主张的情况下,应当履行“见票即付”的义务。
电话挂失未止付,储户损失谁来担?
唐某在银行存入儿子积攒的“压岁钱”两万元,银行开具存折一本。半年后唐某持存折取出5000元。取款后次日,在外地出差的唐某发现存折丢失,便立即用电话向银行声明挂失。银行工作人员接报后经查看发现他的存款未被冒领,遂告知其次日到银行来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第二天唐某如约赶到银行时,却得知存折内的现金已经被他人冒领。唐某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损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方工作人员在接到挂失电话后,没有紧急采取冻结止付措施,致使原告的存款被他人冒领,对员工的过失行为应负法律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本案中,银行未能履行上述职责,理应赔偿原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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