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8月24日消息(记者 阮修星)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牟利性索赔团伙成员耿某、段某保、耿某晶(女)因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八个月、六个月(缓刑一年)。这是北京朝阳区查办的首起牟利性索赔涉刑案件。
被告人耿某伙同段某保、耿某晶等人于2023年6月至9月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多次通过拨打12345市民热线等方式,以举报为由要挟商家赔偿,敲诈多名被害人钱款。其中耿某、耿某晶敲诈钱款5.3088万元,段某保参与敲诈钱款1.44万元。
今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其中,备受关注的“牟利性索赔人”行为在新法中得到规制。其中第二十七条指出,“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第四十九条指出,“通过夹带、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也从顶层设计上为打击牟利性索赔行为找到了法律依据。
2024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暴力侵犯企业合法权益5起典型案例中,其中有1起就属于牟利性索赔,2名当事人被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三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分析此案典型意义时指出,“以‘维权’之名、行‘勒索’之实,牟取不法经济利益,不仅侵犯企业的财产权益,同时也使企业的商誉受损。该案的办理对于鼓励企业依法维权、警示潜在犯罪行为起到积极作用,助推企业自治、行业共治,共同优化营商环境。”8月22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也对惩治违法索赔作出规定。
朝阳区人民法院本次判罚结果,是对牟利性索赔行为的有力打击和震慑,有效捍卫了市场公平正义,势必有力推动辖区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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