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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指公司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变更手续。
1.变更登记的要求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变更登记的具体规则
(1)变更名称。公司变更名称,可以自主申报名称并在保留期届满前申请变更登记,也可以直接申请变更登记。
(2)变更住所。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市场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
(3)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应当自变更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变更注册资本。
①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的,应当按照设立时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规定执行。
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45日,应当于公告期届满后申请变更登记。
(5)变更经营范围。
①经营范围若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②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
(6)变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公司法》第86条第1款:“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变更类型。公司变更类型,应当按照拟变更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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