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老板经营不善迁怒同行, 追赶捅刺致其死亡 二审维持原判: 死刑!

红星深度2024-08-14 20:08:00  90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22年9月12日凌晨,37岁的屠先生在江苏南通自家建材店铺门口装货,另一家建材店老板曹某某骑着电动自行车赶来。曹某某用尖刀捅刺屠先生,在屠先生报警、逃跑后,曹某某再次骑电动自行车追赶捅刺。等到救护车赶到时,屠先生已无生命迹象。

记者获悉,2023年7月11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曹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曹某某上诉。2024年8月14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屠先生逃跑路线及三处现场

据检方材料,一名目击者称,曹某某在下车后,向屠先生询问其为何售卖某品牌琉璃瓦,而后开始捅刺。琉璃瓦是一种瓦片,常用于屋顶建造。曹某某称,五六年前两人曾约定,各卖不同种类琉璃瓦。但关于这个约定,在庭审中未出现相关证据。屠先生的妻子亦否认这一说法。

红星新闻获取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曹某某供述,他认为被害人屠先生将店铺搬至自家店铺附近,是“为了霸占市场,抢占生意”,而屠先生请客户吃饭、客户到屠先生家买东西,也被曹某某认为是导致自己生意下滑的原因,对屠先生“恨之入骨”。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是邻里之间因长期经营同类琉璃瓦产生矛盾引发,曹某某因经营不善而归咎于被害人,报复杀人泄愤。对于所谓的约定,法院认为,现场勘查发现案发后双发场地内均有对方经营品牌的琉璃瓦,且同行经营者及包工头等证人均证明当地不存在独家经营某一品牌琉璃瓦的情况。

本次二审,曹某某一方认为,自己是激情犯罪、义愤杀人。法院认为,曹某某事发前夜曾带刀寻找被害人,事发时被害人逃离后仍驾车追赶、追上后与被害人扭打并继续捅刺直至被害人当场死亡,后曹某某吞服提前准备的老鼠药意图自杀,足以证明曹某某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不属于激情犯罪。

最终,法院认定,曹某某预谋犯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无视他人生命,当街杀人,杀人犯意坚决,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依法应予以严惩。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害人屠先生的妻子告诉记者,目前,屠先生此前经营的店铺由自己经营。14日,她已去往殡仪馆。“我曾说过,有最终结果的那一天,我就接他(屠先生)回家。今天(14日)我们来见他最后一面。”屠先生的妻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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