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大兴区消防救援支队获悉,近日,大兴区一宾馆负责人因为发生火灾后不报警,被行政拘留。
6月28日10时52分,大兴区消防救援支队接到总队指挥中心调度命令,辖区内一宾馆有冒烟的警情,黄村消防救援站到场进行处置。经排查,为宾馆一房间内柜子过火,无人员被困伤亡。经过支队火灾调查人员现场勘查,起火原因为旅客使用简易衣物烘干机烘烤衣物,在离开房间后未断电,导致烘干机长时间烘烤衣服引燃衣物引发火灾。
支队在开展火灾原因延伸调查期间,发现这起火灾之所以造成财产损失,主要原因是报警不及时,错过最佳灭火时机造成的。通过调取单位内视频监控发现,10时43分房间内起火,房间感烟探测器报警,消防控制室接到主机报警后,单位负责人王某对主机报警进行了消音复位处理。当主机报警器再次报警后,王某再次进行了消音复位处理,并通过监控和巡视人员确认起火。10时46分王某上楼进行查看,但并未报警。直至10时52分,旅客拨打了119报警电话。时间延误了整整9分钟。
“您知道中控主机的操作员需要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吗?”
“知道。我没有,有的那个人没在。”
“在发生起火冒烟后,您有拨打报警电话报警吗?”
“我没有打报警电话,听说是住宿的客人打的……”
当监控视频摆在王某面前,通过火灾调查人员对王某的询问,调查人员得到了该负责人试图掩盖火情的真相。
最后,单位负责人王某因不及时报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对其进行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消防部门提醒,火灾场所的值班人员、单位负责人等,对火灾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知悉火灾发生后应及时拨打119,不报警或不及时报火警的行为,会造成消防机构不能知悉火情,延误灭火救援,将会造成火灾损失扩大的情况。
记者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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