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2 美国法律系列课程:美国公司法

美刘芳2024-07-28 06:30:00  50

(三)美国公司的设立 在美国设立公司,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无论认缴或实缴)。虽然公司设立章程需要明确公司授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但对每股的发行价格并没有要求。公司可以在设立章程中明确每股的票面价格(Par Value),每股的实际发行价格不能低于票面价格,但可以高于票面价格。 美国公司的设立章程并不体现股东名称,即公司股东不是公开信息。实践中,公司设立人可以在没有股东的情况下,先将公司设立,然后由股东认购(Subscribe)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的股东名册(Stock Ledger,公司内部文件)会记载公司的股东信息,公司还可以向认购股票的股东出具股权证明(Stock Certificate)。 《示范商业公司法》(MBCA)并不要求公司有实际经营地址(注意:各州立法对此有不同规定),但必须要提供一个能够在该州代表公司签收法律文书的注册代理人(Registered Agent)。实践中,各州会有专门的商业服务机构提供公司注册代理人服务,还可以为公司提供虚拟办公地址、共享办公室以及代收普通邮件等配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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