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据人民法院公告网、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告:张纪中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致歉义务,樊馨蔓(张纪中前妻)申请强制执行。
公告显示,法院认为,被告张纪中曾发布微博将《离婚协议书》公开至网络,内容包括原告樊馨蔓的出生年月日及住址、原被告子女的情况、双方财产的分割情况等原告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人信息,被告的行为构成隐私权侵权。法院判决张纪中向樊馨蔓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公证费用998元、律师费5000元。
案件流程信息显示,不久前,张纪中已因此案被强制执行2.5万余元。
张纪中曾翻拍过许多金庸先生的经典小说,担任《笑傲江湖》《天龙八部》《神雕侠侣》《射雕英雄传》等制片人。
此前报道:
张纪中与樊馨蔓曾是明星圈的恩爱夫妻,共同生活了20年。离婚七年来,围绕恩恩怨怨,曾经的夫妻二人多次对簿公堂。
2022年5月21日,张纪中为辩解向公司借款、还款问题,微博首次晒出张纪中和樊馨蔓的离婚协议书,其中就孩子抚养、樊馨蔓详细住址和财产分割均有详细说明。
个人隐私信息被网络传播,樊馨蔓以侵犯公民隐私权为由,将张纪中告上法庭。
2023年11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张纪中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其新浪微博(UID:2374854813)主页置顶位置,就隐私权侵权向樊馨蔓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声明需保留48小时。
法院同时要求,致歉内容需经一审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上述内容,一审法院将依据樊馨蔓的申请,在一家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一审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张纪中负担。
张纪中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樊馨蔓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支付樊馨蔓公证费用998元、律师费5000元。
张纪中不服判决,上诉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6月4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二审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张纪中的被诉行为是否侵害樊馨蔓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张纪中构成隐私权侵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一审认定张纪中赔礼道歉的方式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法院予以支持。
考虑到涉案侵权行为的内容方式、受众范围、社会影响等情况,可以认定涉案侵权行为会对樊馨蔓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一审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张纪中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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