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交一万多要交20年, 老百姓买保险都买怕了, 重疾险能不能赔钱是个未知数!

狗仔队长2024-08-03 16:31:42  134

2019年2月27日,俞某在华夏保险投保重疾险(保额50万元)并附加医保通附加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各1份。该合同于2019年3月1日生效。保险期间为终身,年交保费10315元交20年;投保时,原告主动告知了其于2018年3月进行左乳头状导管瘤手术的就诊材料,获被告审核通过。上述合同签订以后,俞某一直正常履约按时支付保险费。已交至2023年。

而2018年11月在单位组织的体检中影像报告诊断意见右乳低回声结节、双乳小叶增生,建议定期复查。对该体检报告内容,俞某在投保时的个人情况告知书中“你是否患有或被怀疑患有癌症、肿瘤、包块、结节或肿物、艾滋病或HIV阳性?是否接受过器官移植?”以及“你是否因患乳腺疾病、妇科疾病而接受过医师的诊查、治疗、用药及住院手术”的询问中均回答了否

2023年7月25日,俞某因左乳头溢液入院治疗,诊断为乳腺良性肿瘤、乳腺增生、乳腺导管扩张症。住院期间行左乳腺导管选择性切除术、乳房腺体区段切除术、任意皮瓣转移术。2023年8月1日,俞某再次入院治疗,两次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23217.41元,其中医保报销金额为13010.87元。

2023年8月,俞某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同年9月14日,保险公司以俞某投保时未尽如实告知义务,所就诊的疾病系合同生效前的既往症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为由向俞某发出理赔决定通知书,拒绝赔付,并载明“经公司二次核保,将对你的保单做如下处理:除外乳腺恶性肿瘤(包括原位癌)及其转移、复发所致的保险责任;除外乳腺疾病、甲状腺疾病所致的保险责任;除外乳腺疾病所致的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称:一、俞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投保前已存在乳腺结节、双乳小叶增生的情况。俞某投保时并未如实告知该次体检情况,并在个人情况告知书上的相关询问内容处勾选“否”。另外,案涉医疗保险为一年期健康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并不适用保险法规定的未如实告知超过两年的有关规定,公司以俞某未如实告知其健康情况XXX。二、俞某诉请的保险金额有误。案涉医保通(普惠版)医疗保险中约定免赔额为8000元,未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赔付比例为60%。即使俞某符合赔付条件,其可获得的保险金为(1585.05+21612.36-73.47-12937.4)*100%+20*60%-8000=2198.54元。俞某因本次保险事故申请理赔后,公司向俞某送达了核保决定通知书,但该通知书仅作为通知之用,并非是单方面进行了变更保险责任范围。当且仅当俞某在核保决定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变更保险责任范围才会生效。本案中俞某并未在该核保通知书上签字确认,故其投保的保单保险责任范围并未变更。

经法院审理查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人身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交纳保险费,被告应依约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被告在保险期间因疾病就诊产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被告以原告在投保时未对右乳低回声结节、双乳小叶增生的体检结果进行告知为由拒赔理由不成立。原告投保时距案涉保险事故发生时已超过四年,虽然案涉保险期间为一年,但原告系连续投保,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要求原告在每次续保时重新告知;最后,即使被告因原告未如实告知而享有解除权,被告在得知原告关于体检内容未如实告知的情况后也未主张行使解除权。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对医疗费用予以理赔,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对被告核算的理赔金额予以认可,本院对该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俞某保险金2198.54元。

二、驳回原告俞某其余诉讼请求。

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目的。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https://www.414w.com/read/1003144.html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