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电动物流车多次发现自燃情况, 谁的责任?

律驰驾道2024-07-31 09:38:35  57

在新能源汽车行业蓬勃发展的背景下,A公司作为一家专注于动力电池系统研发与生产的高科技企业,与B公司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采购其生产的电芯用于生产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然而,这段看似稳固的合作关系,却因一次意外的车辆自燃事件而引发了一场复杂的法律纠纷。

合作初期

2015年底,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电芯采购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提供特定型号的电芯。协议签订后,B公司按时交付了电芯,A公司则将这些电芯加工成电池组,并进一步生产成动力电池,供应给C公司,用于生产新能源纯电动物流车。

意外自燃

时间来到2018年,两辆搭载A公司生产的动力电池的新能源物流车在上海相继发生自燃,不仅车辆被烧毁,还造成了周边财产的损失。事故发生后,A公司迅速联系B公司,并委托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对车辆起火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车辆自燃是由于电芯质量不合格导致。

面对这一结果,A公司不得不向车辆所有人及受损方进行赔偿,共计支付了上百万元的赔偿金,并为此支付了高昂的鉴定费用。随后,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因电芯质量问题导致的全部损失。

法庭较量

庭审中,双方围绕电芯质量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B公司辩称,其交付的电芯为合格产品,且A公司在收货后未进行充分检验便投入生产,扩大了损失范围。而A公司则坚持认为,自燃事故直接由B公司提供的电芯质量问题引发,B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经过多轮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法院最终认定,涉案车辆使用的电芯确为B公司所生产,且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合法有效。法院认为,B公司提供的电芯存在质量问题,导致车辆自燃事故,应对A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驰驾道观点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了《电芯采购战略合作协议》,该协议明确约定了B公司向A公司提供特定型号的电芯。根据《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时废止。)及《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B公司作为电芯的生产者,有义务保证其提供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及国家相关的产品质量要求。

车辆自燃事故发生后,经A公司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自燃是由于电芯质量不合格导致。这一鉴定结论为A公司主张损害赔偿提供了直接证据。根据相关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B公司提供的电芯存在质量问题与车辆自燃及由此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虽然A公司在本案中也是受害者之一,但其在收到B公司提供的电芯后,有义务进行必要的检验以确保产品质量。然而,A公司未能及时发现电芯质量问题并将其投入生产,导致损失扩大。但这一行为并不免除B公司作为产品生产者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不过,在具体赔偿责任的划分上,法院可能会考虑A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以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的责任比例。法院最终认定B公司提供的电芯存在质量问题,并判决B公司对A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我们再来说一下关于民事诉讼当中的鉴定。我国民事诉讼法上所称的鉴定,指的是司法鉴定,所称的鉴定意见,也是特指由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人通过科学的鉴定手段就案件事实所涉专门性问题出具的相关意见。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并不是法律上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依据该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就专门性问题作出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无证据或理由反驳的,经审查相应意见符合相关规定后,可以认定该意见的效力。法院也是根据上述规定,最终认定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效力并因此判决B公司对A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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