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刑事案件: 奴仆冯连舟四戳伤同主雇工海住儿身死一案

历史智2024-07-25 20:22:54  59

黑龙江将军咨:遣奴冯连舟四戳伤同主雇工海住儿身死,应否照

良贱相殴办理一案。

查律裁,奴婢殴良人,加凡人一等,至死者,斩监候。良人殴他人奴婢,减凡人一等;死及故杀者,绞监候。

若奴婢自相殴者,依凡关法,等语。推原律意,原以分良贱而别流品。但所称良人,自系专指身家清白者而言。若受雇与人佣工,素有主仆名分,例不准报捐应试者,即不得以良人论。

此案,冯连舟四戳伤海住儿身死,冯连舟四固系遣奴,海住儿受雇与锦保住家佣工,倘甘心下贱,与锦保住素有主仆名分,即不得谓之良人,自应依凡关定拟。

如关系平等称呼,并无主仆名分者,应仍依良贱相殴论。该将军咨内未据分晰声叙,应行令查讯海住儿是否甘心下贱,与锦保住有无主仆名分,照例分别定拟。

道光元年奉天司说帖

眉批:查奴婢殴死良人,必须讯明系何人家奴。确凿有据,始可定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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