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提出: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这一表述,意味着未来个人所得税所得的分类及计税方式会有一定的调整。
什么是劳动性所得呢??劳动性所得是指通过劳动创造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而获得的收入。这种收入通常与?资本所得相对,强调了劳动的直接参与和贡献。劳动性所得应当与资本性、财产性所得相并列,后者属于“躺平”收入,即无须付出什么劳动,也会取得所得。
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三大类、九小类所得形式,按劳动所得的定义,综合所得当中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属于劳动性所得;分类所得中的财产转让、股息利息、财产租赁、偶然所得均为财产性、资本性所得,不是劳动所得;经营所得中,要稍微复杂一些,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一般为劳动所得,而对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来说,其经营所得既有劳动性所得,也有资本性、财产性所得。
未来,如果实行劳动所得统一征税,则需要把综合所得中的特许权使用费剔除,放在分类所得中,把经营所得中的劳动所得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后者,技术难度大一些。个人初步考虑,可以这样操作:个体工商户业主取得的所得,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原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经营所得,调整为按股息红利征税,如果该出资人在合伙企业有任职,则合理的工资薪金可在计算经营所得时扣除,这部分工资薪金并入出资人综合所得计税。所以,个人推测,个人所得税对劳动所得统一征税后会变成这样:
1、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包括在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任职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个体工商户业主经营所得。
2、分类所得:财产转让、财产租赁、股息利息(含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收益,即目前的先分后税的经营所得)、偶然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笔者还有这样的设想:
1、综合所得汇缴,自然人可选择共同居住生活者一同汇缴,如夫——妻,未婚但同居若干年以上、构成抚养和赡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生活的两个人或多个人,这样计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更能体现税负的公平,对当事个人更有利。
2、考虑损失的限额扣除,如家庭重大财产损失、个人投资损失、其他合理的损失等。
3、失业期间,可考虑给当事人一定的退税。有的个人,工作期间工资高,缴纳了较高的个人所得税,但由于某种原因失业了,在失业期间,给予一定的退税,不仅是扶危济困,同时体现出税制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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