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一、是否分配利润属于公司自治权利,没有股东会决议的,不支持分配利润的请求
二、只要产生了利润,就可以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分配利润吗?
三、股东会决议后,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在多长时间内支付分配的利润?
四、小股东能证明其他股东存在滥用股东权利且损害了小股东利益的,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分配利润
五、强制分配利润案例
六、股东知情权得到保障,是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救济的前提
公司小股东往往只是配菜,对公司没有控制权。小股东的很多权利容易受到大股东的侵害,其中最最重要的当属利润分配请求权。
当公司有可分配的税后利润,且不违反公司法禁止的利润分配情形时,小股东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分配利润的问题,大部分人有共识:只有公司股东会决议分配时,才需要分配利润,所以,如果起诉到法院仅仅以公司有可分配的利润为由要求判决分配利润的一般不会被法院支持。但,如果小股东能证明其他股东存在滥用股东权利且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情况下,即使公司股东会没有决议分配利润,受害的小股东也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分配利润。
一、是否分配利润属于公司自治权利,没有股东会决议的,不支持单方要求分配利润
《公司法》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九条规定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而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是股东会的法定职权。显然,法律规定只有股东会有权决定是否分配利润以及如何分配利润。其中任何一名股东,都无法单独决定是否要分配利润。即使召开股东会研究利润分配问题,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也需要持有半数股份的股东同意分配利润,方可分配利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规定,除了例外情形外,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股东会已做出决议,是股东要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前置条件。
小股东请求法院判决公司分配利润的诉求,如何能得到支持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上述第十五条和本条从正反两个方面强调了股东会决议是分配利润的前置条件。显然,小股东诉请要求分配利润的主要证据是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二、只要产生了利润,就可以召开股东会作出决议分配利润吗?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即使有利润,也必须是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方可分配。否则,即使股东会做出了分配利润的决议,也是违法的、无效的。
因此,正常情况下的利润分配,必须通过这样的途径来实现:想分配利润的股东,首先要确认公司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是否仍存在税后利润;其次,召开股东会,争取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经过这两个步骤以后,股东方有权要求公司按决议支付利润。
三、决议分配利润以后,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在多长时间内支付分配的利润?
新《公司法》出台前,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四条规定,股东决议有分配时间的按时间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即,反正在决议后不能超过一年仍不分配。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针对利润分配的时限问题,直接立法规定了决议后分配利润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甚至还将利润分配按期实施的责任赋责给了董事会,如果董事会违法,股东不但可以告公司,还可以要求董事们赔偿损失。
四、小股东能证明其他股东存在滥用股东权利且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的,可以请求法院强制分配利润
《公司法》第八十九条对连续5年有利润分配但不分配的公司,给了小股东用脚投票的权利: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小股东除了闪人,还有没有救济途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该条的“但书”部分,给了被大股东侵权的小股东一个强制分配利润的权利。司法实践中,“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如何理解呢?滥用股东权利指的是部分股东变相分配利润、隐瞒或转移利润等情形,何为“变相”?
变相分配、隐瞒或转移公司应分配资金的情形主要包括:(一)给在公司任职的股东或者其指派的人发放与公司规模、营业业绩、同行业薪酬水平明显不符的过高薪酬,变相给该股东分配利润。(二)购买与经营不相关的服务或者财产供股东消费或者使用,变相分配利润,主要是指公司不分配利润,而由控股股东操纵公司购买车辆、房产等财产或者服务,用于其自身使用或者消费,该种消费与公司业务的任何目的无关。(三)为了不分配利润隐瞒或者转移公司利润,指公司不分配利润,而大股东或者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操纵公司隐瞒或者转移利润。隐瞒或转移利润的行为主要包括:虚增成本、关联交易、推迟确认收入、过度计提资产减值、过度预计负债、虚增库存,等等。(四)其他行为。
五、强制分配利润案例
A公司与B公司是C公司的股东,A公司是控股股东,C公司因出售了全部公司资产获得资产转让款7500万元,之后A公司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没有任何理由就将C公司资产转让款中的5600万元转入A公司的关联公司D公司的账户。B公司要求分配C公司的利润无果,诉至法院要求C公司强制分配利润。理由是A公司滥用股东权利,变相转移了C公司的大部分利润。
法院认为,C公司转让全部资产后,没有再从事实际的经营活动,存在7500万元的可分配利润,具备盈余分配的前提条件。控股股东未经其他股东同意、没有合理理由即将5600万元转入关联公司D,转移了C公司的利润,给B公司造成了损失,可以认定A公司滥用股东权利。B公司的请求符合《公司法解释(四)》但书的规定,对B公司利润分配请求权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例改编自(2106)最高法民终528号
六、股东知情权得到保障,是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救济的前提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B公司对C公司的经营情况不知情,对C公司5600万元转入D公司的重大事项不知情或者拿不出证据的话,会导致B公司没有证据维权,也不能证明其股东权利因其他股东滥用权利受到了损害。
所以,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特别小股东基础性的权利。魏律师建议小股东:不了解的企业不要投资、不投资陌生行业,坚持保持对投资企业经营的知情权,通过监事、审计委员会强化对公司经营知情权的掌控。增加对投资企业日常经营事项的知情机会,例如委派人员参与企业经营。对丧失知情权的企业及时抽身、及时止损。
基础商事思维、公司治理基础知识
公司在经营中存在可分配的税后利润时,有的股东希望将盈余留作公司经营以期待获取更多收益,有的股东则希望及时分配利润实现投资利益,一般而言,即使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未形成盈余分配的决议,对希望分配利润股东的利益不会发生根本损害,因此,原则上这种冲突的解决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是否进行公司盈余分配及分配多少,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定。法院认为,是否分配利润是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专属职权,在公司没有作出决议之前,一般情况下不宜直接作出分配利润的判决。
股东的营利状况既取决于公司的营利状况,也取决于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股利分配与否以及如何分配,不仅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资分配的利润,还取决于公司的意思,法院原则上不宜干预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实体内容,例外干预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相关法规
《公司法》第六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本法第七十五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公司法》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 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四条 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四条 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公司法》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