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宋潇实习生张源中
近年来,围绕彩礼引发的纠纷比比皆是。7月23日,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一起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案件当事人在补习班相识后恋爱,在有结婚意愿后,女方向男方索要66万元彩礼钱,之后双方却并没有履行婚约,法院判决女方返还彩礼66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在2019年8月,张某和王某在补习班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经相处,双方都有结婚意愿并开始谈婚论嫁。王某在2023年1月3日到张某家中索要彩礼钱66万元,张某家虽认为太多,但为了二人成婚还是答应了。
王某要求,2023年2月将彩礼钱汇到指定账户,并承诺收到钱后,就从成都辞职来北京工作。张某父亲于2023年2月11日将66万元彩礼汇入指定账户。
之后,张某、王某未继续履行婚约。双方交往期间张某及父母为促成二人结婚,亦先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予了王某83356元,张某及其家人为王某购买了戒指等贵重饰品价值64880元,以及为婚后使用的生活物品价值75517.07元。张某方认为均应予以退还。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方主张的婚约财产分为两种不同的性质:一是张某、王某在恋爱期间由张某方赠与王某方的财产;二是张某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向王某方支付的彩礼。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方支付的彩礼的范围如何界定?王某方是否应当返还?
本案中,张某和王某在恋爱期间,张某为表达爱情、取悦对方而赠与的礼物,包括奢侈品财物、日常微信转款等,张某父母在王某过生日、过年、外出游玩时的转账,张某方为王某父母、外公外婆的花销实际均应为为增进双方感情及双方家庭成员之间感情的赠与行为,不同于彩礼。
关于张某向王某转账的34000元,虽金额较大,但是结合张某和王某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该笔款项是因王某离职,张某为安慰王某对王某的主动转账行为,也应该视为对王某的主动赠与行为。
关于66万元彩礼钱的事,法院认为张某的父亲向王某的父亲一次性大额转账,在双方之间无其他经济往来的情况下,应当系基于张某与王某为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同时,张某的父亲也在转账备注中附言:彩礼钱。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某返还彩礼66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66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3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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