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附近门店关闭让你跑老远去其他地方,谁会跑那么远去健身……”郭女士花2万多元成为一家连锁健身品牌的黑金卡用户,结果家附近2家该品牌健身房门店接连关闭。这家健身公司对接人员拖延不处理郭女士的退款要求,郭女士因此诉至法院。
7月23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奉贤法院”)获悉,此前,该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
连锁健身房门店闭店,顾客被换至较远门店
上海奉贤法院介绍,2023年2月23日,原告郭女士与被告上海某健身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健身公司”)在其A门店签订了自2023年2月25日起为期一年的私教服务合同,并向健身公司转账24555元成为其黑金年卡用户,包括130余节课,每节课180余元。
不久后,A门店闭店,闭店时健身公司承诺郭女士可就近至健身公司的B门店继续锻炼,郭女士接受提议。
随后,B门店通知郭女士将于2023年9月2日至2023年9月10日闭店调整,之后再也没有开业运营。郭女士咨询B门店所在的商场服务台,得知该店已处于结业状态,不会再开。
因健身公司未及时告知郭女士B门店结业事项,无法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故郭女士要求退款。
顾客和商家的部分聊天记录 上海奉贤法院 供图
对此,健身公司对接人员拖延不处理。郭女士诉至上海奉贤法院,要求法院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课程协议,并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服务合同未履行部分的预付款人民币1.2万余元,扣除开卡时原告领取的装备价值2000元,合计退还原告约1万元。
被告辩称,因被告是一个连锁的健身会所,A门店和B门店虽然关闭,但原告可至其他门店健身。而且按课程协议上的约定,会员单方解除协议需赔付20%的违约金,退卡应按照每节课496元计算,而原告已上了69节课,不存在退款的问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健身公司在事实上降低了服务质量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
本案中,原告购买私教服务的店铺是A门店,原告接受私教服务的店铺亦在A门店,后A门店闭店,原、被告合意变更至B门店,而B门店亦闭店。
现被告提供的解决方案是让原告至较远距离的其他店铺接受私教服务,该做法实际上提高了原告接受服务的成本,且与原告在居住区域附近接受私教服务的初衷不符,在事实上降低了服务质量,故针对被告尚未提供的私教服务,原告有权解除服务合同。
那么,在服务合同解除后,返还费用应如何计算?
法院认为,首先,案涉私教服务协议中,约定解除合同需支付20%的违约金应属于解约违约金,即在原告不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前提下,原告可通过交付20%的违约金的方式解除合同。
本案中,系被告违约在先,在原告保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前提下,解除合同仍需支付违约金,则该条款属于限制原告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其次,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当对预付款的退还方式等进行明确约定,但关于原告升级后的黑金年卡的退费方式并无明确约定,现原告主张按其实际接受服务的时间进行估算,应予支持。经核算,被告已接受的私教服务费用为1.27余万元,再扣除设备费用2000元,被告应退还的费用为0.97余万元。关于被告解除私教服务协议,应按原价每节课496元计算费用的辩称,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此类约定,故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郭女士与健身公司之间的服务协议,并要求健身公司归还郭女士课程预付款0.97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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