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丰台法院审理了一起供暖公司员工职务侵占100余万元供暖费的案件。被告人苏某因为将收来的取暖费据为己有,最终获刑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苏某从2008年开始在某供暖服务公司工作,其工作职责之一是负责收取某小区的供暖费,公司对其非常信任。
2015年10月,苏某在微信上认识一个好友,该人介绍苏某炒原油。苏某尝试后小赚一笔,后逐渐加大投资,很快自己的钱款不够用了。贪欲作祟下,苏某起了动用公司供暖费的歪念头。
第一笔,苏某拿了5万元充入了炒原油的账户。刚开始苏某提心吊胆,但过了一段时间,公司并未发现。苏某尝到甜头后,胆子越来越大,开始长时间作案。
苏某作案手法很简单,利用自己收取供暖费的职务便利,给缴纳供暖费的业主正常开具票据,后将供暖费及票据自行留下,不上交到公司,对公司称业主尚未缴费。若公司询问业主缴费进度,苏某答复称自己正在催收。
利用上述方式,从2015年到2022年,苏某共侵占了公司供暖费100余万元。2022年4月公司对账发现账目有误,才发现苏某的犯罪行为,后公司报警。被告人苏某于2023年11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利用自己收取供暖费的职务便利,将应属于公司所有的供暖费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考虑到苏某自愿认罪认罚,丰台法院最终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责令被告人苏某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
法官介绍,本案的发生给供暖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但细究被告人的作案手法、作案持续时间、造成的危害后果,如果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更加完善,具有有效的内部监管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的。法官提醒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和监督机制,定期对财务和收费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每一笔资金的流向透明可查。同时,公司也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
北京晚报记者徐慧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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