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被强制执行5.3亿,累计被执行超767亿。
该集团近期面临新的法律挑战,根据天眼查的法律诉讼记录,该公司新增了7项被强制执行的案件。
这些案件包括票据追索权争议、房地产合资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以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在某些案件中,集团的子公司,如XX有限公司和XX有限公司,也被列为被执行人。
天眼查的风险信息进一步揭示,某集团目前有超过790条被执行人记录。公司还面临多项消费限制令、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未结案件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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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强制执行的对象是公司时,执行策略往往会考虑将公司股东纳入被执行人的范围。基于这一逻辑,相较于个人,公司作为强制执行的主体,其执行成功的可能性往往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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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破产无力支撑债务时,我们可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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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未按时或足额缴纳出资,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2、股东出资期限未到且未缴纳出资,可在执行终止后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或申请破产加速出资,以偿还债务。
3、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承担抽逃资金的补充责任。执行中可查银行流水,追踪资金去向。
4、追加财产与公司混同的股东为被执行人,通过银行流水查明混同行为,实现"公司面纱"的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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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关键人员可限制高消费和拘留,但不得查封其个人财产。即便公司未还债,也可限制其消费。如有逃避行为,可拘留。个人不连带公司债务,故不查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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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股东可被追加为被执行人。通常股东不承担公司债务,但如出现财务混同或未实缴出资,法院可能要求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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