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欧盟知识产权局在一起撤销案件的裁定(R870/2023-2)中明确了第35类上的商标的真实使用判断。
本案中,Habitat是一家家具和家居用品公司,通过线上和线下渠道在欧盟各地销售产品。该公司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注册了欧盟商标,其中包括第35类的商店零售、商业服务、广告、特许经营和橱窗装饰等。
Bachmann公司以不使用为由对涉案商标申请撤销。Habitat公司提交了大量证据,但撤销处认为,Habitat公司提交的证据,都是在宣传和销售自己的产品,并不能证明在第35类服务上的使用,涉案商标应予撤销。 第35类的服务要求是为他人提供的服务,宣传自己的产品并不是广告服务,销售自己的产品也不是零售服务。Habitat公司对撤销决定提起上诉,并指出,除了销售自家产品,它还销售独立设计师的产品,这部分应被视为零售服务。 上诉委员会裁定认为,“Habitat”商标贴附在所有的商品上,这样一来,来自独立设计师的产品会被视为产品系列的名称,消费者还是将“Habitat”视为其所有商品来源的标志。此外,对于Habitat公司提供的与某些公司以及设计师签订的销售商品的特许经营协议,上诉委员会认为,这些都是为了其自家产品的销售和业务管理,而非提供给第三方的服务,不能证明商标在第35类上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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