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业务招待费”引起的涉税风险

姚销通2024-07-17 16:02:11  73

今年有不少药企和CSO服务商因为企业列支“餐费”“招待费”等问题带来纳税调整进而进行补税情况发生,比如药企发生的“会议费”因为只有一张餐饮发票而被认定为“业务招待费”且进行纳税调整,CSO公司列支的“招待费”与实际经营无关或不相符进而不能做为费用列支而纳税调整,都带来了相关的补税和涉税风险问题。关于餐费和业务招待费的处理,冯老师给大家谈三点。 1、正确认识并确认“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虽然在财务会计制度或税法都没有给予清晰明确的界定,但一般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费用,是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所必要的一项成本费用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大部分企业基本上根据收入的5‰来做总体控制。 2、如何确认“业务招待费”的真实合理性: 从会计核算、审计和税务的角度,业务招待费的发生必须基于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性原则,具体而言:

(1)企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常和必要的:是业务经营过程中所必要发生的,从时间、地点、商业目的和参与人员的业务关系上实证是与经营与管理相关且必要的,并且支出金额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基本吻合,与无关的项目、事项或人员的招待或礼品赠送不属于可以报销的业务招待费用;

(2)招待费用的支出必须与相应的经营活动“直接相关”:无论餐饮、礼品还是其他接待开支,必须能与相关的经营活动或管理事项具有直接关系,即费用报销或列支费用时必须明确招待对应的经营活动、相关人员、管理事项等,没有相关具体经营事项或关联人员的,比如纯属个人的餐饮或不允许开展的娱乐招待,均不得做为业务招待费用入账;

(3)必须有足够有效凭证证明业务招待费用的真实性:入账时需要提供必要的能证明业务招待费用合法真实的证明,比如餐饮所需要提供的点菜小单或结算单以及银行转账支付记录或凭证,交通旅游时能证明人员、时间、地点信息的票据等;

(4)业务招待费用的发生还需要遵从合法性和合规性要求:业务招待仅限于经营过程中必要适当的接待之用,而不是变相的利益输送,不是变相为他人报销费用支付利益,并且费用的发生要符合国家针对于公务人员以及利益相关人员招待费用发生的类型与额度规范标准,这可以参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民政部部管社会组织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发放和领取管理暂行规定》、《医药行业合规管理规范》等管理制度的规定。 3、不同性质业务招待不同的财务核算入账处理: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包括两部分:一是经营活动过程中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如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礼品费等,如果这些费用是某项经营活动中的部分费用构成,一般会汇总到相应经营活动对应的费用项目中;二是针对重要客户的业务招待费,餐饮费、节假日礼节性礼品费,以及正常的娱乐活动费和安排客户旅游的费用等。针对不同的经营目的或用途,业务招待费用在会计核算上具有不同的处理,给大家介绍其中8种情况的财务核算:

(1)因业务开展的需要,招待客户用餐,核算到“营业费用”下“招待费”;

(2)公司在酒店召开会议,会议期间就餐,核算到“营业费用”或“管理费用”下“会议费”,这儿要确保真实体现会议的基本构成要件,不能仅仅有餐饮票据而缺少其他证明会议发生的证明材料,否则会被税务部门认证为“业务招行费用”而不是“会议费用”

(3)公司筹建期间发生的餐费,核算到“管理费用”下“开办费”;

(4)企业召开董事会,董事会期间发生的餐费,核算到“管理费用”下“董事会费”;

(5)企业组织员工职业培训,培训期间就餐,核算到“管理费用”下“职工教育经费”;

(6)员工出差就餐,在标准内的餐费,核算到“营业费用”下“差旅费”;

(7)员工食堂就餐、活动聚餐、加班聚餐,核算到“管理费用”下“职工福利费”;

(8)工会组织员工活动,活动期间发生的餐费,建议“管理费用”下“工会经费”。

通过冯老师以上三部分关于业务招待费用的介绍,我们无论药企还是CSO公司,一定要明确哪些费用才能被认定为业务招待费,需要哪些证明凭证来证明其业务招待费的性质,业务招待费用的限额控制,以及相关的财务核算记账的处理要求,以规避被税务不能认定为业务招待费不能在税前扣除,或按业务招待费限额内税前扣除,带来不必要的纳税调整甚至于补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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