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一篇文章,就是这个截图里面的内容,某大学保险系老师的文章
原文章中提到了,保险监管领域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目标,保险销售市场(尤其是长期险销售,比如说保证续保医疗险、重疾险、养老险、寿险等)也存在着两个相互矛盾的目标。
保险监管和保险销售,算是一体两面,彼此无法分割
但我只是一名普普通通卖保险的人,就想吐槽下保险销售市场上存在的情况,为了更加精确,我也就简化说成寿险销售市场
保险销售人员有两个目标
目标一:需要维护消费者的当下利益,也要兼顾自己的收入,往往会推荐性价比更高的产品
反应到重疾险上,就是同样的保费要能获得更高的重疾保额,往往会砍掉不显眼但是非常影响保费的责任,往往会选择产品非常激进的保险公司。
反应到增额寿险上,就是同样的保费能有更高的现金价值,往往会忽视业务保全办理的方便程度,拿几十年后的收益差距去指导当下的选择。
这个目标这几年在互联网上非常盛行,也算是借由各家保险中介人员或者保险自媒体的力量吧,各大线下常见的保险公司被批判的体无完肤啊,甚至如过街老鼠一样,提那些名字都有罪
目标二:需要维护消费者的长期利益,确保几十年后保险依然能够赔偿。
在这个目标下,应该优先保证保险公司的利益,保费要贵些的才好,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保险公司的人工服务足够便利,财务才能稳健,偿付能力才能充足。
反应到重疾险上,就是同样的保费换到的重疾保额比较低;增额寿险的现金价值也比较低……
这个目标在很多依靠自家保险代理人来销售保险产品的地方,特别常见;而且最近这一两年,某些谨慎的保险中介人员,也开是重视这个目标。
这两个目标,其实是相互矛盾的,我个人其实也说不好究竟谁对谁错。
哪怕我个人,我在目标一的引导下出过产品,也在目标二下出过保险产品
可能出现的变局
其实在以前,移动互联网没有足够发达的时候,保险销售依赖于保险公司自己的专属代理人,目标一是显示不出来的,准确点说,由于市场缺少竞争,目标目标二披了张目标一的皮。
举个例子,某安的代理人只能销售某安自己的产品,消费者也可能只能接触某安一家公司的产品,所谓的性价比很难显示出来。
同时在线下是寡头竞争的情况,即使有竞争产品的出现,性价比层面也很难拉开差距。
所有产品,基本上都保持着类似的状态。
这一点在移动物联网来临后,一切发生了变化。
其实在电脑互联网时代,就已经有了萌芽,随着很多保险中介人群的加入,在各个网站论坛上都留下了足迹。
但这不够!
直到手机时代的来临,网络自媒体的崛起,准确来说微信公众号、小红书、抖音等各个平台涌入了大量保险中介人群
情况开始明显的变化
目标一,走向了前台
保险销售上,开始了盛行“比价销售”的模式,非常刺眼的数据摆在眼前,很多销售者根本接受不了如此大的差距
同时考虑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兜底,保险是一个极度安全的产品,很多宣传上都将其和国债、50万以下银行存款相提并论
由此,大量低保费的保单迅速抢占了大量保险市场。
而以后的发展呢,下面三者因素的影响开始显现
只是随着预定利率的调整,即使按照目标一原则,主要保险公司之间的性价比差异也在逐步的减少;
又随着保险报行合一的推出,销售人员在继续坚持目标一下,所能获得的收入要减半,甚至变得不如坚持目标二
同时也伴随着保险市场主体的调整,有好几家公司都进入了被接管并且更改名字的地步。
此时,该怎么选?
观点碰撞
在文章中有被引用的一段话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具有双重性,或投保人在保险交易中的利益有两部分:从保费角度来看,投保人是保费债务人;从保险赔付角度看,投保人是债权人。
这种矛盾地位使得监督协调变得困难。因为保护债务人利益(要求尽可能低的保费)和保护债权人利益(要求为保证赔付而必须有的高偿付能力)是相互对立的目标。”
这段话的作者并没有给出自己的结论,而原文章老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在经过经济起伏跌宕后,从长远看,无论是保险监管还是保险销售,都可能会将“费率充足性原则或保护债权人利益”视为更高一层的目标,而将“费率合理性性原则或所谓的性价比”视为较低一层的目标。”
大白话来说,就是将目标二视为更高一层的目标,讲目标一视为较低一层的目标。
作为普通的消费者,大家会怎么选?
作为一名普通的卖保险的人,我们又该怎么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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