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由于年龄小,在犯罪后处罚力度也很小,在古代也有减轻处罚的情节。相较于今天,古代对未成年的处罚也会根据犯罪情况和年龄进行了具体划分。
比如,唐朝的法律《唐律疏议》中,将未成年按年龄又细分了三个阶段,每阶段也都不同。10岁以上15岁以下,对死罪及加役流、反逆缘坐流等严重犯罪,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其他比较轻的罪可以收赎;7岁以上到10岁以下,犯谋反、谋大逆及杀人等死罪,可以请皇帝减轻对其处罚,犯盗窃及伤人等罪得收赎;7岁以下,一律不承担刑事责任。
随着全民教育的普及,初中生、甚至小学生就基本上了解了基本的法律,不像之前文盲率高,大家对法治社会不了解。随着对法律的了解以及教育的进步,现在很多未成年人远比几十年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知道的更多,对法律也了解的更多,也就是拥有完全行为人能力的年龄实际上更小,而不是18岁。
他们拥有未成年的身份实际上早已能干成年的事,甚至借用自己是未成年人身份肆意妄为。规定对18岁以下不判死刑,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坏“孩子“的一种纵容,好孩子的合理权益则受到了伤害。
感觉现在的法律也可以参考古代的法律,将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也进行划分阶段,可以根据受教育程度为依据,对于小学以下可以为只追则监护人责任,对小学以上年龄阶段让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对于犯罪类型也可以划分,比如未成年人杀害成年人怎么判,未成年人伤害未成年人,人家也是未成年人就不要再减轻了。对犯罪主观意愿也进行考察,对于那些故意、恶意杀害别人的,则直接正常判死刑就行了。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比较轻的反对,则可以维持原来的批评教育为主的原则。
比如,清朝对未成年犯恶性杀人罪的,就依法进行惩处,而对于被动反击互殴杀死对方的,则从宽发落。嘉庆8年广西巡抚在“说帖”(相当于判决意见书)中明确强调,如死者并非理曲逞凶,又无欺凌情状,凶犯虽年未及岁,仍按律拟抵,不准声请。
现代社会比古代更文明,法律应该成为坏人不敢犯罪、好人乐于做好人的导向,而不是好人喊冤委屈、坏人兴风作恶的保护伞。对此,大家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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