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5月21日,中国证监会对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欺诈发行债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恒大地产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恒大地产通过提前确认收入方式实施财务造假:2019年虚增收入2,139.89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50.14%,对应虚增成本1,732.67亿元,虚增利润407.22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63.31%;2020年虚增收入3,501.57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78.54%,对应虚增成本2,988.68亿元,虚增利润512.89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86.88%。
二、恒大地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
恒大地产在发行上述债券过程中公告的发行文件中分别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存在欺诈发行。2020年5月26日发行20恒大02债券,发行规模40亿元;2020年6月5日发行20恒大03债券,发行规模25亿元;2020年9月23日发行20恒大04债券,发行规模40亿元;2020年10月19日发行20恒大05债券,发行规模21亿元;2021年4月27日发行21恒大01债券,发行规模82亿元。
三、恒大地产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一)恒大地产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中期报告及2022年年度报告恒大地产定期报告的披露日均超过规定报送并公告日,未依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的情况截至2023年8月31日,恒大地产自2020年1月1日以来,共有1,533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5,000万以上)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涉及金额4,312.59亿元。
(三)未按规定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截至2023年8月31日,恒大地产自2021年1月1日以来,共有2,983笔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涉及金额2,785.31亿元。
法院裁判
(一)针对恒大地产披露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责令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
2.恒大地产披露的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恒大地产时任董事长许家印全面管理恒大地产各项业务,授意其他人员虚增恒大地产年报业绩,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是2019年、2020年年报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因此对对许家印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
3.中国恒大集团时任财务总监潘大荣,实际负责恒大地产的财务审计,组织统筹年报财务造假工作,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是2019年、2020年年报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此对潘大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4.恒大地产时任副总裁兼财务中心总经理、中国恒大新能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汽车)时任副总裁潘翰翎,曾任恒大地产经营中心负责人,参与实施了2019年财务造假相关工作,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是2019年年报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此对对潘翰翎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5.恒大地产高级管理人员柯鹏,负责恒大地产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恒大地产2020年年度报告签字,是2020年年报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此对柯鹏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6.恒大地产高级管理人员钱程,在恒大地产2020年年度报告签字,是2020年年报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此对钱程给予警告。
(二)针对恒大地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
1.对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即处以41.60亿元的罚款;
2.恒大地产时任董事长许家印全面管理恒大地产各项业务,授意其他人员虚增恒大地产业绩,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因此对许家印处以1,000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述行为,处以2,000万元的罚款;
3.中国恒大集团时任财务总监潘大荣,全面负责恒大地产的财务审计,组织统筹财务造假工作,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此对对潘大荣处以600万元的罚款;
4.恒大地产时任副总裁兼财务中心总经理、恒大汽车时任副总裁潘翰翎,曾任恒大地产经营中心负责人,组织实施了2019年财务造假相关工作,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此对潘翰翎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5.恒大地产高级管理人员甄立涛,负责恒大地产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20恒大02债券等发行文件签字,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此对甄立涛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6.恒大地产高级管理人员柯鹏,负责恒大地产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21恒大01债券发行文件签字,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此对柯鹏处以180万元的罚款;
7.恒大地产高级管理人员钱程,为信息披露负责人,在20恒大02债券等发行文件签字,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此对钱程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三)针对恒大地产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中期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1.责令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2.时任中国恒大集团董事局主席、恒大地产董事长许家印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许家印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3.时任恒大地产高级管理人员钱程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此对钱程给予警告。
相关法条
第十九条 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十八条 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七十九条 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公告:
(一)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其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本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第一百九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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