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隶司 查律载,奴婢殴死良人罪加一等,斩监候。
此案,姜亮是正红旗章添保户下的家奴,居住在涞水县,平时以卖酒为生,小本生意,家境贫寒,与王立本同村。
王立本向姜亮买酒,经常赊账,酒钱越积越多。这次,王立本又来向姜亮赊酒,姜亮拒绝赊酒给王立本。
王立本因此非常恼怒,即携铁尺来姜亮家辱骂。姜亮上前与王立本理论,王立本当即用铁尺打去,姜亮躲闪,铁尺打在墙上,导致铁尺断为两节。
姜亮随手操起扁担还击,王立本被扁担上的铁钩殴伤头部等处,两人正在打斗难解难分之时,姜亮的弟姜明、儿子姜偏头等上前帮忙,姜明将王立本死死抱住,夺过半截铁尺,打伤其左手中指等处。姜偏头也用铁篙殴打王立本右膝等处。
王立本继续辱骂,姜亮接过铁篙殴伤其右胳膊等处,王立本最终被殴打致死。
今姜亮将王立本殴打致死,按良贱相殴,姜亮罪应拟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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