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哪些情形下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呢?
以下为大家列举几种常见情形。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注意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兼用于上述项目的可以抵扣。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x(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举个例子
甲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一般日用品和蔬菜,一般日用品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蔬菜为免税项目。2023年12月应税项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20万元,免税项目取得销售额100万元;当月购进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共用无法划分的货物支付进项税额6万,2023年12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6x100/(120+100)=2.7万元。
二、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也就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具体包括: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注意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因自然灾害以及合理损耗导致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x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x100%
举个例子
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9月买了一栋楼用于办公,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万元,进项税额180万元,并已通过认证。但是2023年9月,纳税人将办公楼改造成员工食堂,假设分20年计提,无残值。
该不动产净值率=(2000-2000/20/12x12)/2000=95%,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80x95%=171万元。
三、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注意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举个例子
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月在A银行贷款100万元,为期5年,到期还本按年付息,2023年全年支付贷款利息6万元,那么这6万元利息相关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四、纳税人应取得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及解缴税款完税凭证。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
举个例子
丁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境外B公司向其提供咨询服务,丁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为B公司代扣代缴增值税6000元,已取得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但丁企业不能够提供与该业务相关的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故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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