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围绕供应链金融特别是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监管的争论和讨论多了起来。
由于供应链金融横跨产业和金融,因此供应链金融也受到了“行业监管”和“金融监管”两方面的重锤!
来自国资监管方面,最近市场广泛流转,国资委有意强化在中小企业支付领域的支付纪律监管。在2021年对供应链债务凭证、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行为监管的基础上(国资委:供应链债务凭证期限不得超过6月,严禁旗下保理公司高息套利),有意“一刀切”地叫停在中小企业支付领域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
其或要求该领域企业应当使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确有需要的可以使用现金、支票或者本票(银行转账、现金、支票或本票统称为现金方式支付)。不得以开具或背书转让各类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供应链债务凭证等非现金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来自金融监管方面,近期监管信号表明,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监管或许并不如年初那般乐观,有信息表明,年内金融监管领域或有对于应收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统一监管的细则出台。
而此次对应收账款电子品种监管或将全面对其票据,在期限、信息披露、备案监测、凭证流转等方面出台一系列监管规定。
小供一直认为,良性监管有利于产品的健康持续发展,也有利于供应链金融真正行稳致远,但,这种监管尽量还是要考虑产品的商业本质和适当尊重市场规律。
小供认为对应收账款凭证监管更是如此,不能忽视其为应收账款的本质。
“要把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当做票据去监管”-这是市场上对电子凭证一种常见的讨论,作者认为这方面的部分存在对电子凭证的污名化。
这种讨论忽略了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本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和电子商业汇票均诞生于“应收账款电子化”发展的时代浪潮中,一个是市场选择,一种是监管推动。要明白,应收账款电子凭证是在票据发展数十年后的市场探索,其诞生本身就是对票据在特定场景使用下的补充,而非替代,其确权和融资的逻辑均基于应收账款保理行为,而非票据行为,两者亦分别在应收账款业务逻辑和票据业务逻辑法律框架下接受监管。
小供也认为不能忽略客观商业规律,一刀切禁止。
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本质是应收账款,是应收账款的电子化,其本质并非支付工具,将其视作“非现金支付工具”似乎脱离了产品的本质。应收账款产生于正常的商业交易中,只要有商业交易,应收账款就不可能绝对“消灭”,一刀切叫停,或取得是多大适得其反的效果。
取消后,大企业会不会再也不确权了?因为不确权就没有应收账款了?
取消后,大企业会不会不再和小微企业合作了?因为不合作,就没有合规风险了?
取消后,大中小企业融通会不会存在障碍了?中间会不会莫名奇妙多了中间商?
目前,小供还不确定上述监管意见的是否已被要求正式执行及适用程度,期待具体监管实施细则能够得到调整。
另一个监管“噩耗”来自某北方省份国资委。近期,该省份省国资委发出《关于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自查自纠的通知 》,通知显示:
该通知要求对其管理企业及其下属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的跨省展业、市场乱象进行整治。专项整治方案将重点治理包括商业保理等在内的六类机构在经许可或者批准的区域和经营范围外开展业务的行为。小供认为,地方金融服务本地的监管原则应当被充分尊重,但包括商业保理、融资租赁是沿着产业链供应链提供服务的,沿着产业链的跨域经营也是服务本地的客观实际也理应得到尊重。
小供期待,在供应链金融监管领域,行业监管(国资监管)能够和金融监管更有效协同起来,也期待在监管的指导下,行业能够真正健康平稳地发展,对此,小供也充满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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