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时候的王朝虽然没有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但早在周朝开始,对于那些犯罪但是年龄太小的人,就有了从轻发落的惯例。周朝典籍《礼记·曲礼》中有这样的记载“八十年曰耄,七年曰悼,耄与悼虽有罪,不加刑焉”
古代衙门犯罪
意思是年龄在八十岁或者八十岁以上,七岁或者七岁以下的人,倘若犯了罪也不会对他们追究责任。周朝这种对过于年迈和过于年轻的人免刑的方式,一直被历朝历代所延续,但在细节上有所不同。
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出土了一批秦简,上面记载了秦朝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度;秦朝的律法规定,身高不足六尺也就是身高不足一米四的孩子,如果犯罪可以免于惩罚;虽然明确是孩子,但也给了一些发育不良的人钻空子的机会
于是汉朝废除了这一法律。吕后摄政期间颁布了《二年律令》,规定未满十岁的孩子犯罪可以免责,但杀人除外。《汉书·惠帝本纪》也记载,十岁以下和七十岁以上的人犯了罪,可以不惩罚。但杀人者必须受到处置,即使不偿命,下场也不会好到哪里去
影视剧中的罪犯
古代行刑
唐代的《唐律疏议》依然是七岁以下的幼童免责,但涉及杀人或谋反这种严重罪行,那将由皇帝亲裁,下场也不会好。历代封建王朝在制定律法的时候,会保护老人、小孩、有的还会保护残障人士,毕竟有的人真的不具备认知能力,无法为他的行为买单
但犯罪人拥有认知,那即使年龄再小或者再老,犯下情节恶劣的严重罪行,也依旧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这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的灵活变通,其中最具有代表的就是清朝律法,它沿袭了唐朝的规定,但对待未成年杀人这种事,清朝比以往的朝代都要严厉
乾隆年间四川有一个叫刘麽子的人,他九岁那年因为强行索要玩具不成,将玩具的主人打死。四川总督看他年纪小,于是决定从轻发落;人命关天的案子清朝皇帝是要复核的,于是四川总督将这个案子上交给了乾隆帝,结果乾隆帝将四川总督大骂一顿
影视剧中的皇帝断案
乾隆帝
乾隆帝下了一道圣旨给四川总督,大意是“因为年龄小,所以杀了人就从轻发落,是动摇了法律的公平;况且小小年纪就强行索要人家的东西,要不到就将人打死,可见此人本性凶残,这种人留着作甚?”于是四川总督改判刘麽子死刑
同样是在清朝,雍正年间有一个叫丁狗仔的人,常年欺负一个十四岁的孩子,这个孩子一怒之下杀死了丁狗仔。虽然这个孩子已经超过了十岁,按照法律来说要追究责任;但雍正帝认为霸凌者更可恶,于是下令对这个孩子从轻处罚
由此可见即使是封建王朝,也会根据不同的情况来量刑,如果犯下非常恶劣的罪行,只要具有认知能力和主观能动性,年龄再大或者年龄再小,都不是逃脱惩罚的借口。都应该受到应得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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