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混改: 强混与弱混

职事拒华而不实2024-07-03 10:33:13  110

大家好,这一期聊国企混改的界定问题。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见过,有些地方把国企与国企的之间的投资设立的企业,也算为混改的范畴。

这也一度引发了很多听友的疑惑,到底什么是“混合所有制”,是怎么界定的?

顾名思义,从“混合所有制”这个字面来看,是混合“所有制”

而我国目前的所有制形式从大类看,大致包括三种:国有制、集体制、非公有制三种。

那么问题来了,单一所有制企业的合作,算不算混合“所有制”呢?

再往下说,如果国企和国企合作,可以定义为“混合所有制”;那么,私企和私企合作、张三和李四合作成立企业,是不是也可以按照“同一逻辑”,也定性为“混合所有制”呢?

以此类推,整个国家除了单一股东的公司、个体户之外,其余的,是否都成了“混合所有制”?

简直荒谬的一塌糊涂!(哈哈…忍不住笑了)

这里咱们不妨看一下,被称为“混改基本法”的“国发〔2015〕54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文件开篇《总体要求?改革出发点和落脚点》讲了“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这句话,就给你做了界定。

“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这20个字儿,已经把“混合所有制”说清了,两个要点:

第一: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所有制形式;

第二:交叉持股。

在本文件,《总体要求?改革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后一句还提到“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大家试想一下,如果是同一所有制形式的企业股权合作,也界定为“混改”,那么如何“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呢?

其实,“54号文”提出的“三因三宜三不”(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提的非常务实,完全就事论事,没有任何急功近利的味道。但是不知为何,仍然有些地方在这个问题上显得那么急于求成。

有些地区为了“交任务、抢进度”,可以理解,但是把“国企与国企”之间合作,都界定为“混改”,我只能说,足够有“想象力、有创造力”…

如果非要把“国企与国企”之间股权合作,“追认”/“追封”为混改,那么我将其称之为“弱混”

因为,我把“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的混改,称之为“强混”

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目的。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https://www.414w.com/read/816734.html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