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读者的问题,上游销售方收到客户承兑汇票贴现发生的贴现支出,就这部分支出又向客户收取。
那么销售方收取的这部分资金实质就是因为购买方没有及时支付货款,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即价外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
而对于购买方来说承担的销售方承兑汇票贴现支出,本质就是因为延长支付货款,销售方在在原合同价款的基础上对售价的提高,因为就商业逻辑来说,支付周期越长,价格理应越贵,购买方这部分支出可以看做对合同价格的提高。
那么本质搞清楚。
销售方收取利息时候就应该按商品的价外费用开具发票。
销售方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购进贷款服务而支付的利息,因此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但是开具发票时候需要注意,价外费用与价款的税目应保持一致,使用同一编码。
否则如果开成金融服务,系统检测出来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不允许被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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