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一键去衣技术卖裸照判多少年?

老梁不郁闷2024-06-19 21:04:59  59

据央视新闻报道,北京海淀区法院审理一起用所谓“一键去衣”功能非法牟利的案件,被告人用AI技术生成了数千张女性裸照出售,此事引发了很多人对人工智能技术的担心,同时也对法律如何惩处产生疑问。聊聊我的看法供参考。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这个事儿目前央视新闻和北京电视台的法治进行时都有报道,是某公司技术员白某在境外网络上学会了所谓的“一键去衣”的技术,然后在网上以1.5元一张的价格提供服务,并且还发布了广告。

检方提供的数字是有3万人看过他的广告,他向351人售卖图片,图片数量达到了近7000张。检方认为有一些人可能会将图片用于违法犯罪,目前是起诉了他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那么这件事也是引发了关注,很多人觉得这个技术很可怕,尤其是一些女性比较担忧,同时也有人把他这个事情类比此前某些网文作者获刑案,想要关注他处刑情况,另外有人质疑这种软件的存在,当然也有人提出应该把购买者一起追究法律责任。

其实这类软件我之前做人工智能绘画的法律分析的时候还研究过,所以稍微了解一点,包括他用的那个软件我看界面大概知道是哪个,那应该不是专门用来去衣的,但是我不方便说名字,不然怕有人找去学。不过我也尝试分享一点信息供参考。

首先他这个所谓的“一键去衣”并不是真的能换衣服,这一点检察官其实也有介绍。

其实这种做法底层逻辑就是烂大街的“换头术”,如果懂摄影的都应该知道,就是我手上有一个人的照片,然后把他脑袋剪下来,粘到一张什么图上,粘猪身上就是人头猪身,粘一个裸体上那就是裸照。

这个早期在暗房里操作,后来有photoshop很多人都会,以前有不少用类似办法去敲诈勒索的,给你寄一张你的裸照然后敲诈你。

那么现在用AI,区别就是以前我得有一张裸照才能做出来,而且可能身体跟脑袋不一定对得上,现在我可以用AI根据你的身形生成一个新的身体,跟你的脑袋会比较协调看上去像真的。再加上又没有人真知道你裸体什么样,就算跟实际身体有点差别也不容易被识破。

实际上还有视频换脸技术,有一些明星曾经遭遇视频换脸,甚至被用来制作色情视频。

但这个软件技术之所以无法彻底禁止,就是在于它本来不是用来制作不雅内容的,视频换脸其实很多影视剧都用过,既然我都可以凭空生成一个人脸,那我当然可以生成的跟某个人非常像。

图片换脸这个技术大家如果搜一个东西叫“一键换装”或者“一键换衣”,这个东西非常常见,坦率说我也会做,只不过不太熟练,但是我是没想到用这个做成裸照来。

你可以理解为这是AI时代的画笔,只能说这个技术被滥用了,也就是画笔被用来画错误的东西,所以要求彻底禁绝这个软件技术的可能性不大,比较可能的方向是对其进行规范。

第二点,具体到这个白某的案子,其实他可能还真判不了太重。因为法治进行时报道的信息,他虽然是生成了近7000张图片,但实际上真正被认定为淫秽物品的只有1500多张,牟利大概一万多。

这里区分一个概念,就是裸照不一定是淫秽物品,只有是描述性行为或者露骨宣传色情的,才有可能被认定为淫秽物品,通常这个是由公安机关来确定的。

而根据司法解释,如果不是未成年人的图片,网络传播200张以上图片可以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这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按这个标准五倍以上是情节严重,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是二十五倍以上,就是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白某这个只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所以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这一档,而且他距离二十五倍还差的远呢,所以顶天也超不过五六年,又因为他认罪认罚了,积极退赃赔偿,这还是可以从轻减轻的,目前检方提出的量刑建议是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我估计最后就是这个结果了。

这就说到第三点,那可能有人要说为什么写网文的判十年呢?

首先因为她是线下传播,而且她传播的是出版物,根据司法解释,制作出版书刊,二百至四百册以上就够刑事处分标准,五百至一千册以上就是情节严重,贩卖书刊宽一些是一千到两千册够情节严重,如果这个基础上五倍以上,也就是制作出版两千五百册或者贩卖五千册以上就是情节特别严重。

天一的数据是七千册,她罪名可不光是贩卖,她是有制作的。所以她那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应该是两千五百册算,结果当时有些媒体按照贩卖的标准给她算,还是超了。

另外如果获利3万至5万元以上的也是情节严重,所以获利15万以上就是情节特别严重,而天一的获利被认定的是正好15万。

所以天一属于十年以上这个量刑档位,跟这次的白某不是一个量刑档位。

我记得当时她律师提出,这个标准是1998年的,所以应该意识到社会的现实状况,与时俱进。

我当时看就笑了,这个钱数标准应该考虑修正,这个我认可,物价涨了,1998年什么物价,当时卖多少本儿才能够这个数。

但是册数为什么也要与时俱进?也就是说随着时代进步我们应该耐受更多的淫秽书刊么?她这个案子是两个标准都够了,而且册数还超的更多一些,要光是够钱数可能还有的打。另外律师打程序那个也不现实,瑕疵未必影响实际定性,这个就不细说了,不过我后来也没看见官方对二审的报道,我觉得应该不太可能改判。

有些人老强调说她就写了本小说,她写是就那一本儿啊,她卖不是一本儿啊,她等于写一次然后卖出几千份,而且这书都应该是一个内容,那有一本儿是淫秽物品,就都是淫秽物品,你不能说只有一千五百本是淫秽内容的,那你这书怎么印的?

白某是接委托做一张图通常就卖给一个人,那这张图是淫秽物品不代表下一张图也能被认定为淫秽物品,这两个案子差别还是很大的,没什么可比性。

当然有些女权人士就想按照性别对立叙事解读,这个我只能说法条和司法解释就这样写的,我不负责说服任何人。

第四,再说一下白某面对的公益诉讼,这个情况也比较少见,按理说他是侵犯了具体的女性的权益,但是我估计这女性也不一定能找到,也不可能公开视频让大家辨认。而且就算找到了单独每一个人的索赔金额也不会很大,诉讼成本反而很高,所以现在检方是按照公益诉讼提起的。

这里钱的部分我不太清楚怎么计算的,只能说是象征性的惩罚,关键是他要是在公开媒体上道歉,这个我很好奇,因为一般公开道歉就应该是实名的,否则完全起不到惩罚的效果,大家想被他制作裸照的女性本身也不知道这事儿,他如果再用白某这样的名头道歉,那这个道歉有什么意义呢?那么如果能实名道歉,这就比较有意思了,我倒想看看什么样。

第五,关于购买白某图片的人的责任, 这个主要看他们买走图片干什么。

按照以往的经验,有些人买走图片如果是为了索要钱财等等,这个有可能是敲诈勒索罪;

有的人是想通过网络对女性进行性勒索,这个有可能是强制猥亵罪,当然如果胁迫女性发生关系可能是强奸罪;

有的人是在网络上散播,有可能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能关联到具体的人,也可能是侮辱诽谤罪,当然还有民事上的名誉侵权行为。

当然即便是单纯的散播谣言,有可能是寻衅滋事罪或者治安上的扰序行为。

但是如果他买走之后就用于自己私下观看,这个还真不是很好追究,这就好比说你在家自己用photoshop做了一张合成图,你也不传播,你也没什么实际的行为,你自己自娱自乐,那这个行为恐怕属于社会危害性较低,很难按照刑事法律规范去规制,极少数情况下有可能女方当事人可以做民事追责,但是我觉得这个取证太困难了,这可能更多是一个道德谴责的范畴。

这就说到第六点,关于法律如果规制的部分,老实说我觉得如果想彻底禁止制作是比较困难的,尤其是少量单次的制作,就还是我刚才举那个例子,我在家里把某人弄一个狗身子,这你说是不是贬损他人格,那可能确实有,但是你说你如果立法彻底禁止,我觉得不太可能,没法执行啊。

当然有些网友想立法限制人工智能软件,问题是目前人工智能软件很多都是国外的,你就算立法人家也不搭理你,除非说你有能耐让其所在国家立法,在软件里加入限制。

而且咱们之前也说了,这软件是有正规用途的,就好比你怕有人持刀伤人,那你能彻底禁止所有的刀么?那你只能禁止用刀行为。

那如果说有什么技术手段,可以限制类似软件生成裸体,这个就是技术大佬们考虑的问题了。从法律角度,我觉得还是从图片视频持有者的出售、传播、使用上做监管。

比如刑事层面,能否比照传播淫秽物品罪,单独设立一个传播违法人工智能产品罪,然后对人工智能产品的使用做一些限定,比如故意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到一个什么样的级数,或者被发现后拒不删除的,这个做刑事追责。

不够这个级数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扰序的规定,做行政拘留罚款。

然后民事上对滥用人工智能的侵权行为做惩罚性赔偿,比如三倍赔偿。这个方案是否可行?大家可以留下自己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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