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违规养犬、犬只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况,即将提交二审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对违反法律法规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以及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治安管理处罚。
这一最新立法动向,是公众期待已久的结果。倘若违法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以及致使动物伤害他人行为进入国家立法,一旦发生违规养犬、犬只伤人事件,有关部门就能有法可依,对违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等在内的处罚措施,这将更好地震慑潜在的违法者,维护群众人身安全。
诚然,对于违规养犬、犬只伤人事件,目前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比如,《民法典》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地方层面,包括重庆、深圳、成都、贵阳等多数城市,也都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
但是,从立法技术来讲,这种现状还不够理想。众所周知,《民法典》是民事领域的国家法规,有关法律条款所解决的,主要是犬只等动物致人伤害后的侵权责任分配问题,定分止争也局限于平等主体之间,并没有触及到饲养人、管理人等人员的刑事、行政法律责任,而这同样是公众关注的问题。
《刑法》中有故意伤害罪,规定可以在个别情况下,对有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如成都小区恶犬伤害两岁女童事件,在公众的强烈关注下,罗威纳犬主人唐某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但是,刑法终究是涉及最重的处罚。
对于性质并不恶劣、伤情不严重的情况,还缺乏一个更为适度的处罚幅度。《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如果对此予以规范,让责任人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有利于填补之前的立法空白,形成更为缜密合理的法律制约体系。
从地方立法的层面看,规定养犬管理,明确违规养犬、犬只伤人的责任,也存在若干不可忽视的问题。一方面,地方立法位阶不高,主要在一地一域适用,不具备国家法律那样的普遍适用效力。另一方面,有关地方立法主要针对养犬管理,对于其他危险动物致人伤害问题,还缺乏直接规范。
此前,在一些地方,不时出现鳄鱼、眼镜蛇等人为饲养的危险动物出逃事件,给公众带来较大恐慌,这同样值得规范。
此次《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不仅将制约的范围从犬只扩大到危险动物,更能以上位立法的形式,提高法律规范的等级,有利于针对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实施全方位打击,使其付出更沉重的违法代价,由此产生的震慑作用也会更加明显。站在更高层面看,也有利于整合相关立法,形成法规制度的合力。
近年来,犬只伤人事件频发,给受害人及其家庭带来巨大身心痛苦,公众有强烈的治理愿望和诉求,立法不应视而不见。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回应公众呼吁,有利于维护公民权益,值得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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