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挣扎”近一年后,博汇股份以“经营资金困难”为由,对主营业务的生产及配套装置进行停产,连同或需补缴5亿元消费税税款的消息,再次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6月17日,《国际金融报》记者从博汇股份证券部获悉,公司目前没有具体复产时间,税务部门已于6月14日到公司现场进行产品抽样检测,能否复产还要等待沟通及检测结果。
消息面上,6月14日晚间,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镇海区税务局(下称“镇海区税务局”)发布通报回应称,在发现博汇股份存在少缴消费税风险后,该局已于2023年11月6日向企业送达了风险提示单,并多次开展了纳税辅导和约谈。而在企业不主动配合消除涉税风险的情况下,该局还于3月27日向其下发了《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企业对相关应税产品依法依规缴纳税款。截至目前,企业未予缴纳。
就在税务部门回应前一天,博汇股份宣布,因经营资金困难,公司已于6月12日起对40万吨/年芳烃抽提装置、40万吨/年环保芳烃油生产装置及相关配套装置进行停产。
二级市场方面,博汇股份股价经历14日大跌后有所回升。截至18日收盘,该公司每股报5.65元,最新市值13.87亿元。
停产是为止损?
博汇股份成立于2005年,并于2020年登陆深交所创业板,公司主营业务为研发、生产、销售应用于多领域的特种芳烃系列产品,主要产品为重芳烃衍生品、白油、基础油、油剂、橡胶增塑剂、沥青等,重点应用于橡胶、沥青、改性材料、日化、纺织、储能材料、精密机械等领域。
本次停产事项,意味着博汇股份主营业务基本停摆。据其披露,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为上述装置生产的产品,停产将会对公司营业收入、现金流和经营利润产生不利影响。受此影响,博汇股份股价于6月14日大跌19.91%,当日收盘价报5.43元/股,创下上市以来新低。
影响如此巨大,博汇股份为何仍然选择停产?该公司给出的理由是“经营资金困难”。
自2023年以来,博汇股份业绩持续亏损。2023年年报显示,公司去年实现营业收入27.78亿元,同比下降6.32%;归母净利润亏损2.03亿元,同比下降233.72%。今年一季度,公司归母净利润继续亏损9942.68万元,比上年同期下滑284.55%。
关于去年以来净利润大幅下滑,博汇股份表示,主要是基于公司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2023年7月以后生产销售的“重芳烃衍生品”需按“重芳烃”缴纳2105.20元/吨的消费税所致。
值得关注的是,本次停产也与上述税收政策变化有关。一方面,该公司正面临镇海区税务局的消费税补缴催促,将对公司利润造成约5亿元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上述停产装置涉及“重芳烃衍生品”,继续生产将进一步带来消费税税负。6月17日,博汇股份证券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具体复产时间尚未确定,能否复产还要依据与镇海区税务局的沟通结果。
自2020年上市以来,博汇股份通过IPO、可转债合计融资8.2亿元。但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公司货币资金为3.99亿元,资产负债率已达到74.75%。除停产外,博汇股份还可能采取其他节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逐步安排员工放假、减薪、裁员等方式。
有业内人士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在下游需求持续疲软的背景下,博汇股份停产事项对行业整体影响并不大。从长远来看,对同业竞争者来说,由于供应减少或能带来微量涨价利好,另一方面也是一种“提醒”。
税务仍存争议
事实上,关于“公司重芳烃衍生品是否应该缴纳消费税”的争议已经持续近一年,但始终未有定论。
早在2023年6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其中规定“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5号、7号、10号、15号、22号、32号、46号)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公告所列油品,在公告发布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随后,博汇股份多次公告提示税收政策对公司经营影响的风险,并于当年7月开始对芳烃抽提装置进行改造,将产品从“重芳烃”升级为“重芳烃衍生品”。该公司认为其生产的“重芳烃衍生品”从生产工艺、产品属性、主要成分、常温下物理状态等各项指标,与相关规定的石脑油有明显差异,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但镇海区税务局并不认可上述说法。3月29日,博汇股份披露称,已收到镇海区税务局澥浦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其中要求公司2023年7月以后生产销售的“重芳烃衍生品”,应按“重芳烃”规定征收消费税。6月14日晚间,镇海区税务局再次发布通报称,已多次催促博汇股份补缴税款。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税务专业学位行业导师汪蔚青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现有信息来看,上述争议主要源自于两个问题:一方面,目前没有相应资料证明“重芳烃衍生品”与“重芳烃”是否存在本质差别,而“重芳烃衍生品”是否需要征收消费税,在税法及相关条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在“重芳烃衍生品”的生产环节中是否会生成“重芳烃”,从公司公告和税局披露信息看,尚不得而知。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汪蔚青指出,如果在“重芳烃衍生品”的生产环节中会生成“重芳烃”,那么博汇股份同样需要缴纳消费税。
6月17日,博汇股份证券部相关负责人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镇海区税务局已于6月14日前往公司现场,并对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目前公司正在等待结果的公布。
汪蔚青表示,上述争议也给税收立法、执法提供现实参考。为减少基层执法单位因缺乏相关依据而出现的自由裁量,接下来应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给出统一的政策执行口径,进而推动税收立法的进一步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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