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19日,甲方吴某与乙方徐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涉案合同 ,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淘客App”项目。涉案合同约定,项目总周期为设计稿确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12月25日前作为需求确认期,需求确认后且签订合同后,设计稿确认后正式进入开发周期。双方确定软件开发功能点、开发流程,以双方最终确认的需求说明书为准。涉案合同约定甲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为3万元。涉案合同约定乙方在设计稿确认后20日内提 供正式版本(乙方完成三轮以上测试,并经双方完成全局测试,修复主要BUG确保正常使用,甲方签署验收协议,作为交付的最终版本)。涉案合同约定乙方 以App(安卓/IOS各一套)的形式交付成果。
双方于涉案合同签订前已经通过邮箱确认了需求说明书,包括软件功能和佣金比例两个文档,内容包括软件界面展示、商品内容显示、佣金相关内容和 用户相关信息等内容。吴某新增了部分需求:2019年2月增加淘宝登录、2019年3月自定义链接中增加购物车、2019年5月、6月首页增加四个接口,以及当场得到解决的账号同时只能一个手机在线问题。吴某共向徐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了35700元,其中的5700元是新增项目的费用。
为了测试苹果软件分享功能,徐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9日起 要求将软件上架苹果市场进行测试。2019年7月30日左右 ,涉案App被苹果市场下架,苹果发送的邮件显示下架原因是“开发者协议第3.2(F) 节”,具体为开发者账户有不诚实或欺诈活动。徐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交付的安卓版App“海鸥聚品”在pc6.com上最后更新时间为2019年10月25日,版本V1.1.3。吴某提交的2019年7、8、9月软件操作视频显示软件存在佣 金比例出错、淘宝授权不成功、软件的短信登录页面无法登录等问题。一审审 理中吴某表示以上缺陷涉及软件核心功能,导致软件无法运营,其不敢将软件上架。
吴某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徐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返还 吴某已支付的35700元;徐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吴某软件投入费用、交通 费等经济损失9640元。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2019)苏01民初3249号 民事判决:1.吴某与徐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于2019年10月21日解除;2.徐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吴某43736元;3.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徐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 ,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1860号 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徐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 申4824号民事裁定:驳回徐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吴某就涉案合同已向徐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提供需 求文档,明确涉案合同开发以包含返利佣金、支付宝自动打款、商品推送等为核心功能需求。徐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交付的涉案软件存在佣金比例出错、 淘宝授权不成功、软件的短信登录页面无法登录等核心功能上的缺陷,致使用户无法实现登录使用、返利等功能,已造成影响客户发展和保留的后果,最终导致涉案软件无法运营,涉案安卓版本软件无法在常用的应用商店上架。涉案苹果版本“海鸥聚品App”虽在苹果商城上架,却已于2019年7月30日被苹果商城下架。苹果公司邮件显示下架的理由为违反了ADP协议第3.2(F) 节,具体为 开发者账户有不诚实或欺诈行为。作为较吴某更具软件开发能力的徐州某教育 咨询有限公司,明知苹果公司相关规则要求,对其开发的涉案苹果版本软件负有达到苹果公司上架要求的义务。一审及二审法院根据上述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徐州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迟延履行主要义务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
软件开发者开发要在常用的应用商店上架的商业应用软件,其明知相关应用商店规则要求,对其开发的相关软件负有达到在该应用商店上架要求的义务。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存在佣金比例出错、淘宝授权不成功、软件的短信登 录页面无法登录等核心功能上的缺陷,致使用户无法实现登录使用、返利等功能,已造成影响客户发展和保留的后果,最终导致其开发的软件无法在常用的 应用商店上架或被下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21)最高法民申4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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