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手将使用过的农药玻璃瓶抛向楼下,一墙之隔的还是一个幼儿园。近日,成都市武侯区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正式宣判,被告人黄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2024年2月,黄某在自家小区楼顶种菜,施肥上药后,他就将使用过的、有农药残留的玻璃瓶随手抛向楼下。玻璃瓶掉落在仅一墙之隔的幼儿园攀爬区,农药瓶落地后玻璃碎片散落一地,残留的农药也喷溅至幼儿园供儿童游乐的攀爬设施上。
幼儿园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玻璃碎片及农药残留物,立即进行了打扫,同时报警。同日,黄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挡获。
武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从其居住的七楼家中向外抛掷尚有农药残留的玻璃瓶,玻璃瓶掉落在已经开学上课的幼儿园园区内,其行为对楼下包括幼儿园及周边具有较大危险性,其高空抛物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高空抛物罪。
高空抛物行为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1年3月1日,高空抛物正式入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正是为了释放法律的指引、教育、惩戒功能,织起一张治理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天网”,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随手抛物、随意摆物,这些看似不经意的日常行为,在高空的“助力”下蕴含着巨大的现实隐患与法律风险,在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同时,也会使自己陷入民事赔偿与刑事处罚带来的无尽痛苦与悔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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