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浙江温州男子小李(化姓)在金华市一家副食品商行购买5斤白酒,支付1800元,事后,其向当地市场监管局投诉,并将商家起诉至法院,认为该白酒为“三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该退货退款并赔偿18000元。近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商家返还小李货款1800元,但对于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不予支持。
公开的判决书显示,2023年2月17日,原告小李称自己在金华市某副食品商行购买了5斤散装白酒,价值1800元,其所购买的白酒上并无各类标识,属于“三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并未饮用该产品。小李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货款1800元,并依法按购物款的十倍进行赔偿18000元。
被告商家答辩称,小李购买的是散装产品,非是预包装食品。不需要直接在外面标明产品信息,被告在销售的时候是放了产品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里是直接明确了厂家、品名、检测结论以及对应成分等。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三点,一是被告所售卖的产品是否为预包装食品。原告提供的视频中,卖家表示可以从酒缸中舀酒品尝,且系购买白酒后进行散卖,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被告所销售的酒类系散装食品,故法院认定被告系出售散装白酒。
其次,被告所卖白酒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本案中,被告所销售的白酒坛身及外包装上并未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以及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违反该条款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最后,则是原告的购买行为是否正常的生活消费需要。经查明,原告系有针对性、在短期内频繁购买特定品类、高价值的商品并进行投诉要求此类店家予以赔偿,虽然本次案涉商品数量不多,但明显并非用于正常的生活消费需要。
法院认为,虽然案涉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食品安全标准与食品安全并非同一概念,本案中原告并未饮用该白酒,也未举证证明该产品造成其身体损害或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同时,根据其所提供的视频显示其购买当时已经有意识地录制视频并已经看到所购买产品的缺少标签等情况,不存在缺少标签对于其产生误导的情况,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不予支持,鉴于案涉白酒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退货责任,向原告返还货款,原告应当返还被告案涉白酒。
综上,判决被告金华市某副食品商行返还原告小李货款1800元,原告小李同时返还案涉白酒一坛,如逾期不能返还的,按每坛1800元的价格从应返还货款中扣除。
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目的。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站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https://www.414w.com/read/7031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