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网友发文,不承认51年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3%的缴费不是集体缴费。而且错误的认为51年全部是国营企业,没有私营企业,国营企业的一切都是属于国家所有,所以51年国营企业的缴费就是国家出钱缴费。
稍微学习分析一下,就知道这位网友对于国家51年劳动保险条例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3%的缴费性质出现了根本上,原则上的错误。他的观点代表了现在很多人的错误认识,有必要予以澄清。
这位网友对于51年中国企业的情况几乎是一无所知,从根本上完全搞错了缴费国企业的性质和国营企业的工资和劳保基金缴费的性质。
从51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九条可以看到。依法必须为职工缴费的是企业行政方和资方,所谓资方,就是那时候的资本家。难道资本家是国家吗说资本家依法为职工缴费是国家缴费,肯定100%是错误的。
而这位网友还认为国有企业的一切都是国家的,也是错误的认识。国有企业上是国家负责投资管理生产经营的企业。刚解放的时候国家在农村实行了土地改革,没收封建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土地,宅基地,废除了解放以前的所有土地契约,并且给农民重新根据土地结果颁发了土地证。而在城市国家并没有没收资本家的工厂分给工人和城市市民。所以51年绝大多数工商业企业是资本家和城镇工商业者开的,根本不是属于国家所有。
51年~58年国营企业不多,资本家,工商业者的私营企业很多,一直到58年,国家才在城市对资本家的企业进行了公私合营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才完全没有了资本家的私人企业。所以说58年以前依法为职工缴劳动保险基金费的绝大多数是资本家,而不是国家的国营企业。
78年改革开放以前的国营企业是国家负责生产计划安排的企业,属于计划经济。国营企业也不是一切归国家,只有作为企业的生产资料的土地,机器设备,厂房属于国家所有。国营企业生产的产品,税收,利润归国家所有。而企业发放的工资,劳保基金缴费是属于归职工所有。
就是59年以后国营企业依法为职工发放的工资,上缴的劳动保险基金,也是属于职工所有的,不是国家的。
综上所述,说51年的劳动保险基金缴费不是职工缴费是国家缴费的观点完全是错误的。缴费不是国家出钱缴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3%缴费就是属于职工集体的缴费,按照法规规定发放的退休工资也是由企业发放。当时实行的退休保险制度,比较全面准确的理解,应该是属于“企业职工集体缴费的企业保险”来发放职工退休工资,加上上缴到国家全国总工会用于调剂发不出退休工资的企业退休工资的少量的“全国职工集体保险缴费”相结合的退休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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