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欠缴出资时,监事会不直接负有催缴出资的法定义务。
新公司法生效后,监事会和董事会都有各自明确的职责。关于催缴股东实缴的义务,主要是落在董事会身上。具体来说:
新《公司法》第51条第1款: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确保公司的运营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保护股东的利益,防止公司管理层滥用职权,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利益。包括:
1、监督公司运营;
2、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向股东大会报告;
5、列席董事会会议;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等。
可见,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以及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关于催缴股东实缴出资的义务,主要是落在董事会身上。监事会不直接负有催缴出资的法定义务。
转载自:红蓝律 作者:旗渡法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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