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深圳市特区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区建发集团”)发布关于涉及重大事项的公告。
6月3日,该公司收到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诉法庭《高院民事诉讼2024年第1054号》传讯令状。
花旗国际有限公司(原告)主张特区建发集团(被告)违反了2022年8月为华南城控股有限公司优先票据展期签订的维好协议项下的义务,申索不少于14.07亿美元的赔偿。
特区建发集团回应称,目前,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公司将依法依规积极组织应诉。
特区建发集团为华南城提供维好协议的优先票据共五只,分别为CSCHCN907/20/24、CSCHCN904/12/24、CSCHCN906/26/24、CSCHCN912/11/24以及CSCHCN910/09/24。
五只债券未能整体实现二次展期
五只债券最初的到期日均为2022年。在债券到期前,华南城成功将五只债券展期至2024年兑付。澎湃新闻获取的文件显示,在债券展期过程中,华南城、特区建发集团、花旗国际等共同签署维好协议。
2023年11月底,华南城寻求对五只美元债券二次展期,尽管此后华南城对展期方案进行修订,最终仅2024年7月票据一直展期成功,到期日延长至2027年8月19日。
至今年2月9日,华南城官宣违约。华南城发布公告,预期不会就2024年10月票据于2024年2月9日到期的强制赎回款项进行支付(2月未支付强制赎回),将导致该只票据发生违约事件。华南城同时表示,不会支付2月12日到期的一笔利息。
此后,有债权人计划通过诉讼方式起诉特区建发集团;4月29日,华南城发布公告,公司已委任安迈融资顾问有限公司作为其财务顾问以及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作为其法律顾问。
特区建发集团在维好协议作出何种承诺?
什么是维好协议?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霍伟在文章中称,维好协议通常由境外发行人、债券托管人和发行人的境内母公司(维好提供方)共同签署;内容上,维好协议要求维好提供方承诺通过股权回购、备用贷款、股东注资等方式使发行人维持一定的流动性状态和正资产净值,保持偿付能力。
霍伟表示,维好提供方的义务通常不是无限的,而会约定其需“尽最大努力”来向发行人提供其力所能及的支持。
回到华南城债券本身,特区建发集团在协议中表示,通过订立协议,本公司拟协助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担保人履行其于票据及子公司担保(如适用)下的各自义务。只要任何票据尚未偿还,本协议将继续全面生效。
关于维持综合资产净值和流动性方面,特区建发集团在协议中称,本公司向发行人以及受托人承诺其将促使:发行人保持依据其设立地法律以及会计准则下维持偿付能力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发行人于任何时候拥有最少1.00美元的合并资产净值。
对于充足流动性方面,特区建发集团在协议中表示,本公司将促使发行人或有关的子公司担保人在相关付款义务的到期日之前获得充足资金,足以使其到期支付全额付款等义务。发行人或该子公司担保人应按照契约支付的规定使用它获得的任何此类资金,在票据、子公司担保(视情况而定)或契约到期时履行付款义务。
特区建发集团同时称,在一定程度上,本公司履行本协议下义务可能需要遵守根据适用法律做出的批准或许可或政府机关的其他授权。本公司承诺将尽最大努力,在依照有关当局或适用法律订明的时限内取得该等批准、许可或其他授权。
文件也明确,本协议及本协议所载的任何条款及本公司据此所进行的任何事情均不得被视为构成或解释为或被视为本公司根据任何司法权区的法律(包括中国)向发行人或子公司担保人支付任何种类或任何性质的任何义务、责任、债务或负债的证据、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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