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贵州省联合调查组通报了六盘水市水城区马某某伊案的调查结果。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认定马某某伊等5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屈某东等10人存在实施寻衅滋事等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但综合考虑其违法犯罪情节和认罪悔过态度,检察机关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决定对上述5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10人作法定不起诉处理。上述人员均表示悔罪悔过。
“不起诉”不等于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不起诉”更不是认定马某某伊等人实施的行为是合法、正当的——他们以债务纠纷为由,采取蹲守、尾随、偷拍偷录、GPS定位跟踪等手段,实施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邮寄带有威胁性质的信件等行为。这些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公民的隐私和生活安宁、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这些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犯罪。
对“不起诉”的正确理解是,构成犯罪,但因为“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之后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或者,考虑到寻衅滋事的“情节显著轻微”,“不以犯罪论处”。无论是“犯罪情节轻微”还是“不以犯罪论处”,都不是没有违法犯罪的意思,更不意味着案子属于“冤案”。本案的不起诉,恰恰是因为精准适用了刑法,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不能用犯罪手段去处理民事纠纷,一码归一码,该偿还的债务应该偿还,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能逃避。如果认为,有债务纠纷就可以无底线地实施骚扰、跟踪、辱骂,乃至实施人身威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完全不顾法律红线,这就大错特错,也必然遭到法律的严惩。
刑事侦查权,是法律赋予公安等侦查机关的专属权力,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都不得行使。本案中,马某某伊等人实施的蹲守、尾随、偷拍偷录、GPS定位跟踪等行为,已经侵犯了专属于司法机关的侦查权,也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个人信息权乃至人身安全,这是法律不能容忍的。
此外,我国司法机关对于“软暴力”也有专门界定,如果实施的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等,就可能构成“软暴力”的相关犯罪。之前很多利用“软暴力”催收的人员,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对“软暴力”说不,是为了维护社会基本秩序和安全感,明确了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的边界,也是基于对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保护的考量。
“法者,平之如水”。公正,就是让每个人得到自己该得到的东西。存在债务纠纷,那么就要依法诉讼维权,而不能动用涉嫌犯罪的手段去骚扰寻衅、实施“软暴力”、侵犯隐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从而达到逼人就范的目的,否则就会遭遇法律的严肃处置。公众围观、评价公共案件,应该站在事实的一边、法治的一边,而不是刻板印象的一边。
本案最终的不起诉处理,不是“法外施恩”,更不是“和稀泥”,是在严格依据客观证据的前提之下,做出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处理。要依法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合法权利,也要依法打击侵害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利的违法行为,这是实施平等保护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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