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作为企业经营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税种,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企业财税人员需时刻保持警觉,深入了解并有效防范可能引发增值税税务风险的行为,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1、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均价且无正当理由
在实务中,企业很少会主动低于市场价格销售产品,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例如给关联企业提供自产产品时,为了降低关联企业的成本,会以低于相同的同期同类产品的价格进行销售。
企业如果没有办法解释说明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来销售的理由,则会产生利用关联企业逃避应缴税款的风险,被税务机关采取补缴增值税或缴纳滞纳金等措施,或者被重新核定销售额。
解决办法
企业可以在纳税前自我核定是否存在明显低于市场价来销售的情况,如果存在该种情况,应当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协商以何价格销售的原因,并留下沟通痕迹,事后以和税务机关沟通后的价格来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额,避免产生风险。
2、纳税人逾期预缴税款
在实际经营中,企业常常面临不动产对外出租预缴税款的问题,与其他收入不同,对外出租不动产产生的税款,风险主要有两点:一是没有预缴款;二是没有在相关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以上行为会导致企业申报的税款比实际需要申报的税款少,税务机关也无法了解企业最新的业务情况。所以很多地方的税务机关在检查时,核查重点往往放在对企业是否按照税法规定按时按量办理预缴税款,若缴税时间或者缴税款项存在问题,则有被相关税务机关加征罚款或者滞纳金的风险。
解决办法
企业应当首先确认是否有对外出租不动产的业务,如果有,在取得租金的次月,也就是在纳税申报期内,就应当按时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预缴,如果没有按照以上的方式合法合规的缴纳,则应及时纠正。
3、混合销售行为应以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税率
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中,除了销售单一商品以外,还有很多连带商品关联服务一起销售的行为,那么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是既有服务又有货物的混合销售,应当如何计算税款呢?
举例来说,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来说,他们产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不按照服务而按照货物来缴纳增值税;而对于非生产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则按照销售的服务来计算缴纳增值税。
实务中,很多企业在缴纳税款中,往往按照统一的销售的服务来缴纳增值税,或者干脆少缴纳了部分税款,这种行为极易导致税务风险。
同样举例来讲,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如果企业没有弄清应当按照何种方式进行计算缴纳,很可能让企业应缴税款和实际销售情况无法对应,在加大企业财务核算难度的同时,也让企业被税务查账的风险增加。
解决办法
建议企业将混合销售行为仔细核对,提高混合销售税额计算的经办人员专业素质,同时与当地税务机关多做沟通,避免因税务法规或政策理解不一致,导致出现后期风险。
4、不合规抵扣凭证抵扣了进项税额
实务中很多企业为了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没有用合规的抵扣凭证,同时没有做相应的纳税调整。如果涉及到一般性违规行为,就需缴纳滞纳金或者罚款;如果涉及到偷税漏税,则有可能被立案侦查。
解决办法
采用合法合规的凭证进行抵扣,同时设置财税合规监督机制,防止经办及经手人违规操作。
5、房地产企业以商品房抵债未计销售额,未缴纳增值税
当前房地产行业因为整体下行,流动资金不够,部分企业会采用以房抵工、以房抵债来支付相应对价。比如以商品房抵公认的施工款项,或者抵材料供应商的材料款、广告公司的广告宣传费等。
以房抵债可能导致企业直接按照减少库存成本操作,没有计入销售收入,少缴纳增值税,面临缴纳滞纳金或者罚款的风险。
解决办法
翻阅过往未售房源的去向,看是否有以房抵工或者以房抵债的情形。如果存在,则就当时的记账重新进行核对,确认是否有大额红字冲销。以此来判断当时是否有正确入账,如果没有及时进行调整。
实务中增值税可能产生的风险还有很多,但是只要企业能够保留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例如,工作成果、业务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保证发票与实际情况相符合、品名、金额等一致、不多开,不少开,同时,完善自身的内部控制制度,形成风险识别、评估及应对的有效机制,就能一定程度上从源头规避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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