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引发关注的成都地铁错告偷拍事件终于等来了女方的表态,涉事两名女子发布情况说明并表达歉意,不过这份情况说明却引起了各方的解读,那么这是否会影响到最终的二审结果?聊聊我的看法供参考。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这个事情的源头是去年6月在成都地铁里,有一个男子的鞋上有亮片反光,被两名女子指责为摄像机偷拍,之后双方是闹到派出所,最终证明男子鞋里并没有任何偷拍设备,但是男子对两名女子的态度不满,双方没能达成和解,之后男子起诉两名女子和成都地铁公司。
到去年12月,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认为女方行为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不构成对男方一般人格权的侵权,驳回男子的诉讼请求。关于这个判决的我的看法之前有一期视频专门做的表达,这里就不赘述了,总之我对法院不认定侵权是有疑问的。
那么之后男方上诉,现在是在成铁中院二审,男方透露已经调解了五次了。
而最新消息是封面新闻发布两名女子的事件情况说明,这里主要是说了她们描述的事件基本情况和道歉争议,基本确认是误会对方偷拍,现在双方分歧巨大,愿意表示公开致歉,全文比较长有兴趣的网友可以自行搜索。
现在这个被认为是两名女子的道歉,也上了微博热搜,具体情况不了解。至于两个人的诚意也让很多网友表示怀疑,认为是觉得诉讼不利所以才出来道歉的。
对此涉事男方也有一个回应,明确说这并不是道歉,未来如果道歉是会有一个具体的公开道歉信或者是一个公开道歉的行为。
这里也是说一下我的看法供参考。
首先可以看出法院并不是很想直接判,因为这已经是二审了,基本上事实层面调查的差不多了,双方也没有提交什么新的证据信息,按说事实清楚你直接判就行了,结果调解了五次。而且目前等于被告这边公开表达了愿意道歉,所以我觉得不管是判决还是和解,后续真正道歉是可以期待的。
具体二审法院是怎么考虑的不太清楚,但可以想见,不论是判定侵权还是判定不侵权,后续都会引发很大的舆情。我认为法院应该也考虑到了相关舆情可能对双方当事人乃至一审法院造成的冲击。
其次目前这个情况说明,不能等同于法律上说的公开致歉,虽然对于公开致歉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以往公开致歉都是要各方实名的,因为道歉本身也是把一个法律上的结果交给社会公众评价的过程,如果说某人怕道歉之后被公众批评就用某某来代表,那这个道歉就失去意义了。
同时这个内容里有很多是为了说明自己一方理由和委屈的,这个如果作为已经道歉向法庭提交,是否能得到法庭认可我会很怀疑。
这个问题也有相关案例可参考,2020年也是在成都,有一个女子误以为邻居扎了她的车胎,就在微信群里对对方进行辱骂,之后警方介入调查发现根本没有证据证明是男子扎了她车胎,结果她自己在微信群里发了一个所谓的道歉,但是对方不满意起诉到成都高新区法院,法院指出“道歉应当语义清晰、态度诚恳,否则在某些情况下,可能看似像道歉,实则暗含讽刺、不满之复杂意味,尤其在结合语境、语气等因素后,相应道歉的意思可能不局限于其表面意思而容易引人误解或者产生歧义,无法实现道歉的目的。”
而这个女子在所谓道歉里不是说自己没证据,而是陈述为“事发地无监控不能证明是对方所为”,这被法院认为反映的道歉态度显得不够诚恳,判令她在微信群里重新道歉。
这份判决书有一段判词很值的参考,“道歉人不能凭自己的认知而强迫被道歉人接受。在本案庭外调解过程中,本院也明确告知被告以合理方式再次道歉,原告即愿意撤诉,但被告仍然坚持不道歉,导致原本可以简单解决的邻里纠纷升级为耗费大量司法资源的诉讼案件,也增加原被告双方之诉累,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这就说到第三点,这个情况说明里,两位女士一直强调网络奥论高涨、网络奥论巨大,为自己不直接跟对方沟通找理由。但这个事情并不是一开始就进入到诉讼阶段的,是在派出所双方已经就道歉不诚恳问题产生分歧,结果之后从事件在网络上发酵到男方真正去起诉立案,这中间两位女士有没有尝试跟男方沟通,有没有尝试通过私下的道歉进行和解,是不是因为她们的态度导致原本可以简单解决的纠纷升级为耗费大量司法资源的诉讼案件,是不是增加原被告双方之诉累,又有没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恕我直言,事情发展到现在可能这两位女士会担心自己遭到网暴,那我想请问,两位当初在地铁里大庭广众指责别人的时候,有没有想过他可能会遭受网暴?你们真的意识到这件事可能给一个男性造成的痛苦了么?
所以这件事情发展到现在,已经没有所谓好的结果了,只能说我们在各种不好的结果里看能不能找到一个没那么差的结果罢了,我想提醒的是,所有的公开道歉都会面临社会评价,这是公开道歉的应有之义,如果说担心这种社会评价自己无法承受,就可以不用公开道歉或者用姓+某某来道歉,那所有被判令公开道歉的人是不是都要这么做?
那么这个分寸如何拿捏,就看二审法院的判断了,看能否给出一个经得住法律和情理视角审视的结果。
当然可能有人要说了,这女生就算说错了,为什么一定要揪着不放呢?男的为什么不能让一让呢?
这就说到第四点,很多人到现在还心存幻想,认为这种错告可以通过另一方的大度大事化小,但实际上部分女权人士们已经杀死了这种可能,男性已经没有任何退让空间了。
我们可以参考之前的弦子诉朱军案,尽管弦子的诉讼从证据层面看非常薄弱,完全没有胜诉可能,尽管法院也给出了最后的裁决,但是女权人士们对这个结果说什么呢?不是朱军没干,只是没有证据,然后力捧输掉官司的弦子成为女权大V。
这也就是说,一旦有一个男性被指责对异性实施违法行为,即便最后证据上认定他是清白的,但指责者没有证据的责任也是要归到他身上的,法律并不能保障恢复他的名誉。
当然也可能当下没事,你被人指责完解释清楚就走了不放在心里,然后你不知道什么时候你会出现在某位女士的小某书或者某个学校的表白墙上,可能就一个模糊不清的照片或者一段语焉不详的视频,然后配一个标题:猥琐男如何如何。
而遭遇类似情况里,如果男性不在网络上表态,还要问你为什么不为自己发声呢?如果他不起诉,还要问你为什么不敢告呢?甚至如果他行动晚了,都有可能说你当时没这么做是不是心虚?过这么久才起诉肯定是为了蹭热度等等。
上述这些情况,大家说有哪一个没有活生生的事例?有哪一个是我杞人忧天或者编造出来的?
所以这次这位男士作为身在其中的人,他已经不敢退让也不能退让了,他必须让对方公开道歉才有可能得到一个清白,这又怪谁呢?
最后是第五点,就是我认为这件事不论将来是什么结果,都将是一个标志性事件,个人看法这件事会回答两个问题:第一男人的尊严和痛苦到底有没有价值?第二法律能不能成为定纷止争的工具。
关于第一点其实我之前的视频说过几次,就是有很多人,她们是不把男性受害者当人的,如果女性是受害者,那就是所有女性都是受害者,如果男性是受害者,那就是没有受害者。
我之前举过这个例子,有一个女士在地铁里被人当成卖淫女,她表示自己坚决不能接受,没有人说她为什么不大度一点,也没有人认为影响扩大是她自己向媒体讲述导致的,大家都对她表达同情和理解,但一旦是男性被诬告错告,那这些劝人宽宏大量的人就跳出来了。
另一方面,如果真的是有一个男性被发现在地铁里偷拍女性,哪怕拍的不是隐私部位,都会有一堆人连环发声,说他是猥琐男,应该切掉,太恶心了怎么不去死;但如果发现指责错了,指责者却可以以有所谓正当性为由逃避责任,那么这会不会鼓励不负责任的指责,甚至是故意诬告?
那么可能有人会担心,如果对错告者追究会让一些女性不敢发声,对这一点其实我是认同的,我觉得不能因为有人诬告错告,就否定所有发声的女性,但这个问题里的核心考量区别就是有没有把男性当人,有没有意识到男性也是有尊严的,男性的痛苦也是要被看到的。
如果看到了这种痛苦,那么就不会认为要求错告诬告者道歉是一件多么过分的事情,甚至会觉得这是理所当然的,因为错告者和诬告者会天然地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男性造成了多大的伤害,也应当把这种可能性计算在自己发声的考量中。
但相反,如果压根儿不觉得男性有什么痛苦,或者就算有也是活该,那才会把道歉和发声对立起来,觉得只要发声就有价值,管他是不是冤枉的。
那么二审法院是像一审法院一样,把这位男性遭遇的痛苦看成是影响范围较小,对方不构成侵权,还是说充分理解他的痛苦认定构成侵权,这或许就很能说明问题了。
同时我相信类似的纠纷未来不会消失,所有人都希望法院能给出一个定纷止争的方向,一审法院的通报之后引发了广泛的争议,我对其中不认定侵权的部分心存疑问,但是我无权评价这份通报背后的判决,只能说我从这份通报里看不出对男性遭遇污蔑的痛苦的认同和理解。
同时大家可以想想,如果这份判决和之后的通报很好地完成了释法说理的任务,起到了定纷止争息诉止讼的效果,又何来的二审和广泛的争议呢?二审法院为什么还需要调解五次?
于是对于未来二审法院的判决,是否能更多地体现出对男性尊严的尊重和对被污蔑者痛苦的理解,这或许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地方,我倒不一定非要坚持让二审法院改判,但如果二审法院调解不成后作出裁判,或许至少在释法说理层面能有更清晰的论证,维护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