粘胶纤维企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

律法百科2024-05-27 16:26:47  1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粘胶纤维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推动行业绿色转型,合理引导行业发展方向,加强行业规范条件的贯彻落实,依据《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2024版)》(以下简称《规范条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单位)粘胶纤维企业申请《规范条件》公告的受理、审核、推荐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相关材料复核、现场查验等工作,公告并动态管理符合《规范条件》粘胶纤维企业名单。

第三条粘胶纤维企业按照自愿原则提出《规范条件》公告申请。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申请材料

第四条 未进入公告名单粘胶纤维企业的公告申请工作每2年开展1次,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

第五条 申请《规范条件》公告的粘胶纤维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规范条件》有关规定要求;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无重大违法行为。

第六条 具备第五条要求的粘胶纤维企业可向注册地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交《粘胶纤维企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书》,对企业的基本情况、工艺装备、资源消耗及三废治理等方面要求做出详细说明,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必要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审核和公告

第七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予以受理,并依照《规范条件》要求,组织对本地区申请规范条件公告的粘胶纤维企业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按规定时限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粘胶纤维企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的复核。自收到各地报送的申请材料3个月内,组织有关方面完成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的复核及现场核实,并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对符合《规范条件》的粘胶纤维企业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公告企业管理

第九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粘胶纤维企业要严格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照《规范条件》定期开展自查。已公告企业每2年接受1次复核。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视情况开展抽查,列入公告的企业应主动做好备查工作并接受各级工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正在申请规范条件公告或已公告的粘胶纤维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或《规范条件》有关要求的,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十二条 公告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经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企业名称变化;

(二)企业合并、分立或兼并重组;

(三)企业搬迁新址;

(四)其他重大变化。

第十三条 已公告企业有下列(一)、(二)项情况之一,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者,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撤销其公告;已公告企业有下列(三)、(四)、(五)项情况之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直接撤销其企业公告。

(一)不能保持《规范条件》;

(二)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没有通过复核;

(四)发生重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的行为;

(五)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企业公告前,应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被撤销公告的企业,经整改合格满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粘胶纤维企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27日起施行,2017年9月1日公布的《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3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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